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77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委托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明润,女,汉族,1986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仁怀市,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3635192号注册商标专用的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含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向明润立即停止侵犯第363519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向明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7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