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350号原告: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WHEELPRO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科罗拉多州80111格林伍德村南万伦西亚路****。
法定代表人:兰道尔·E﹒怀特,首席执行官/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炳辉,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劲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第****iv>法定代表人:黄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劲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坦南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挺,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劲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劲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