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957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洪远平,男,汉族,1998年6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洪远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安娜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