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954号原告:东莞市益健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曹乐吓角村。
法定代表人:蒋苏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巷****309。
法定代表人:林雷雷,总经理。
被告:温州市迈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任桥村文曲路**法定代表人:黄金锦,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益健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鸿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温州市迈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本案中,原告东莞市益健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益健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东莞市益健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