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678号原告:谢宏义,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客隆批发市场一期赵美云玩具行,经营场所长春市黑水路长客隆批发市场**1-100开。
经营者:赵美云。
原告谢宏义与被告长客隆批发市场一期赵美云玩具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谢宏义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宏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宏义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