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19583号(2019)沪0104民初1958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俊英,女,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高俊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被告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欧派公司撤回了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高俊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高俊英:1.立即停止在网店标注使用“欧派”字样销售涉案相关产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字样的吸油烟机产品;
2.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庭审中,欧派公司确认:1.本案主张的权利商标为第XXXXXXX号“/”商标;
2.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开支包括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298元、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1,000元,律师费20,000元。
事实和理由:欧派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服务供应商,产品涵盖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欧派公司系“欧派”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数十年经营,已将“欧派”打造为知名品牌。
2018年4月,经欧派公司调查发现,在拼多多平台名为“中国品牌电器特价直销店”的网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内存在涉案侵权行为,涉案店铺内标注使用“欧派”相关字样,并销售标注“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字样但并非欧派公司的产品,涉案店铺的经营者系高俊英,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于2018年6月6日已经注销,经营者系高俊英。
欧派公司认为,高俊英在销售商品的页面中使用“欧派”字样的行为侵害了欧派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同时,高俊英在商品实物及包装上标注“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字样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明显攀附欧派公司企业及品牌来提升销量的故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欧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高俊英未作答辩。
欧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其提交的(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350、353、355、356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672、675、1015号公证书、商标驰字[2009]第7号批复、(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507号公证书及所附公证实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打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信息打印件、中国能效标识网备案公告查询打印件,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协议签署记录、涉案订单信息、操作日志、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欧派公司基本信息、所获荣誉及涉案商标情况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目前经营范围涵盖家具、家用电力器具、燃气、太阳能及类似能源家用器具的制造及销售等。
欧派公司的曾用名包括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等。
2007年6月7日,欧派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等,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2009年4月24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涉案商标等向欧派公司颁发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认定商品为“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有效期为2016.1-2018.12。
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评定欧派公司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
2016年5月12日,经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价值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有效期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
2012年至2016年,欧派公司与多家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通过中央台节目、湖南卫视颁奖晚会等宣传企业及旗下品牌。
二、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18年4月18日,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称经欧派公司授权,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在该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申请当日,登录“拼多多”手机APP,在涉案店铺内选购了商品标题带有“欧派”字样的吸油烟机一台,支付价款298元;
2018年4月25日,在“京东物流莱芜西关配送站”营业部提取前述购买货物,内有吸油烟机一台(该吸油烟机标贴上标有“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字样)、说明书一份,再次封存后交申请人保管。
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据此出具(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507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显示,公证购买的商品全称为“欧派侧吸式油烟机抽油烟机双电机自动清洗大吸力家用吸油烟机特价”(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已拼6428件,单独购买229元,发起拼单218元,商品详情页中有“欧派厨卫电器”“欧派电器”等表述。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有纸箱包装的家用吸油烟机一台,纸箱包装上标注“OPIOIEN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地址:藁城区焦庄工业园区”等信息,所附产品正面标注“OPIOIEN”,产品正面的中国能效标识中标注“生产者名称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规格型号CXW-230-F”,经扫描该中国能效标识中的二维码显示“规格型号:CXW-230-F,生产者名称: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备案号:201610-28-XXXXXXX-XXXXXXXXXXXX”等信息,产品侧面张贴的贴纸显示“产品型号CXW-230-F”“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等信息,使用说明书标注“OPIOIEN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等信息。
庭审中,欧派公司确认高俊英的侵权行为包括:1.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页面中使用“欧派”字样,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仅字体存在繁、简区别),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系同种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2.高俊英作为“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的经营者,在产品包装、实物及使用说明书上标注“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的行为,明显攀附欧派公司的商标及企业字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查明,涉案店铺系高俊英在拼多多平台中开设的个人店铺,店铺编号XXXXXX,店铺详情显示“诚信经营:厨房电器,油烟机燃气灶、厂家直销”。
高俊英开设涉案店铺时,寻梦公司对其身份信息进行了审核,包括其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其手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
被控侵权商品ID为XXXXXXXXX,该商品于2018年8月22日下架,2019年1月6日被平台禁售,截止被禁售之日,该商品ID下包含“欧派”的商品销售数量为6963件,销售金额2,118,788元,其中包括退款312件,退款金额110,356元。
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于2014年4月29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油烟机、炉具、热水器、消毒柜加工销售等,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高俊英,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于2018年6月6日注销。
因被控商标侵权行为发生于2018年4月,且欧派公司确认被控商标侵权行为于2019年11月1日前已停止,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为涉案商标所有人,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了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吸油烟机,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系同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页面中使用的“欧派”文字,与涉案商标“/”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有所不同,应认定与涉案商标相同。
上述“欧派”字样用于直接销售商品的网页中,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公证购买实物并非欧派公司产品,该实物的纸箱包装上虽标注“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然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页面中并非完整标注企业名称,系单独使用“欧派”文字,故上述使用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就欧派公司关于高俊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本院认为,欧派系列商标经过欧派公司多年使用、宣传和维护,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欧派公司企业名称及商标均含有“欧派”,该标识已和欧派公司建立了特定的紧密联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的经营范围包括油烟机、炉具、热水器、消毒柜加工销售等,与欧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交叉,属于同业经营者,具有竞争关系。
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在其生产的吸油烟机上使用带有“欧派”的企业名称“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明显具有攀附欧派公司企业字号的恶意,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高俊英作为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的经营者,该个体工商户目前已经注销,相应民事责任应由高俊英承担。
综合,高俊英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商品已经下架禁售,被控商标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无须另行判决高俊英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就经济损失赔偿,鉴于欧派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高俊英因侵权所获利益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欧派公司及其油烟机产品所获荣誉、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规模、销售金额、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高俊英主观故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欧派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及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开支,依法应由高俊英承担,欧派公司虽未提交相应证据,然其提交相应公证书且已聘请律师出庭代理,本院结合本案案情、律师工作量、行业相关收费标准等,酌情予以支持。
高俊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俊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藁城区欧派厨卫电器厂”字样的吸油烟机产品;
二、被告高俊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9,298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被告高俊英负担1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汪俭萍人民陪审员 彭致坚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