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245号原告:深圳市富邦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鹅公岭社区围岭路**鸿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5。
法定代表人:陈玉玲。
被告:深圳双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深惠路**宝岭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广述。
原告深圳市富邦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双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邦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邦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邦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富邦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