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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强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5刑初1317号
案件名称马永强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永强;李改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5刑初131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改艳,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远,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永强,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瑞娜,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改艳、马永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改艳及其辩护人李远,被告人马永强及其辩护人周瑞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改艳、马永强伙同马永虎等人(另案处理)于2018年底至2019年9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五斗村一出租房内,假冒“雅特84”、“都洁”等注册商标的洗涤灵,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改艳、马永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改艳、马永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改艳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改艳系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永强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马永强系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于2018年底至2019年9月,被告人李改艳、马永强伙同马永虎等人(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五斗村一出租房内,假冒“雅特84”、“都洁”等注册商标的洗涤灵,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杨某等人证言,起赃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北京亚斯特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权属证明、商品价格说明,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账本,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改艳、马永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家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改艳、马永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李改艳、马永强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改艳系老板,掌控制假的全部流程,其是否经常在京不影响其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地位,被告人李改艳不能认定为从犯,故本院对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李改艳、马永强归案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马永强系从犯,本院对二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改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永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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