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0932号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英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妍姐姐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东街。
投资人:许吉丽。
本院受理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妍姐姐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宇婷独任审理。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妍姐姐化妆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