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1执375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卫星路与仙台大街交汇处美嘉阁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邬家禄,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市第五十五中学校,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新湖镇。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第五十五中学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长春市第五十五中学校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佳路软件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吉01执375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