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24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马睿思(MatthewStuartPric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燕,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911133838。
被告:唐涛,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其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为由,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