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5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石化水贝工业区****、二层西边。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旭敏,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系杞县方圆欣泰商贸有限公司一楼黄金珠宝首饰专柜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杞县方圆欣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杞县银河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陈景太。
再审申请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六福珠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旭敏、杞县方圆欣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欣泰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7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周六福珠宝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周六福珠宝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香港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