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13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广丰工业园广善路**。
法定代表人:梁益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相国,山东道义为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荆河伟盛五金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真爱商城****** 经营者:刘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春,男,系刘莉之夫。
上诉人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滕州市荆河伟盛五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4民初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