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32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磐石办事处王者陶瓷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曹县城街道鲁西南建材家具五金城**39-40“王者陶瓷”店铺。
经营者:徐振学,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告:李祖辉,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县,现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曹县磐石办事处王者陶瓷门市部、李祖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曹县磐石办事处王者陶瓷门市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县磐石办事处王者陶瓷门市部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曹县磐石办事处王者陶瓷门市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