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353号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区大虞果唯伊水果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
经营者:赵晓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奎文区大虞果唯伊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