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1328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爽,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
被告:榆树市青青果园超市七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榆西大街北段实验高中附近。
法定代表人:苗春雷。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榆树市青青果园超市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