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14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溥铭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月泉东路**会信用代码913307260916809282。
法定代表人:项建华。
被告:湘阴县鑫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南侧(佳境怡苑综合大楼)信用代码91430624072608744Y。
法定代表人:邓建红。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溥铭鞋业有限公司、湘阴县鑫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湘阴县鑫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湘阴县鑫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