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77号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总经理。
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永康市晨睿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纳恩博北京公司)、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纳恩博天津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永康龙吟公司)、被告永康市晨睿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永康晨睿公司)、被告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凤凰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纳恩博北京公司与纳恩博天津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纳恩博北京公司与纳恩博天津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