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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永康市晨睿商贸有限公司;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77号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总经理。

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永康市晨睿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纳恩博北京公司)、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纳恩博天津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永康龙吟公司)、被告永康市晨睿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永康晨睿公司)、被告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凤凰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纳恩博北京公司与纳恩博天津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纳恩博北京公司与纳恩博天津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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