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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太美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55089号
案件名称天天太美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天太美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8民初55089号原告:天天太美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楼******。

法定代表人:胡世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平房**法定代表人:林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南捷,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姗姗,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天太美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天天太美公司)与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小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天天太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南捷、李姗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天太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淘友天下公司在《法制晚报》、百度网、网易网、新浪网、腾讯网等网络媒体显著位置公开就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内容包括本案判决书号、内容、侵权作品或标识名称及位置),并保留30日以消除影响;

2.淘友天下公司共同向天天太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6万元(侵害商标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各为23万元)及合理开支4万元(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1540元、差旅费18460元);

3.淘友天下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天天太美公司系第22477180号“dogrun”文字商标(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著作权。

天天太美公司持续使用涉案商标及涉案图片作为品牌在武汉、长沙、北京等地组织、策划众多宠物趣味娱乐竞赛。

淘友天下公司、小桔公司、万达影城公司、万达物业公司在举办的“爱PET公益跑”线下活动(简称涉案活动),在搜狐公司运营的搜狐网中发布的文章《【报名开始】超萌宠物跑来啦!

爱PET公益跑,让爱不等待!

》(简称涉案文章)中使用涉案商标,侵害了天天太美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淘友天下公司辩称,不同意天天太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1.涉案文章系案外人发布,与淘友天下公司无关。

2.淘友天下公司参与的涉案活动系纯公益活动,淘友天下公司未因此获利,天天太美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天天太美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文体活动、体育赛事的组织策划、健身服务等。

涉案商标注册人为天天太美公司,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等],有效期自2018年2月7日至2028年2月6日。

登记于2018年1月22日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涉案图片名称为DOGRUNlogo设计,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赵兢,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7年9月16日。

2018年10月8日,赵兢出具授权书,载明将涉案图片授权给天天太美公司独占使用,授权期限为2017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并由天天太美公司全权负责涉案图片的运营管理和维权工作,授权天天太美公司全权提起诉讼并享有以此产生的相关权益。

为证明涉案商标及其举办的宠物趣味娱乐竞赛的知名度,天天太美公司提交2017至2018年与案外人签订的宠物趣味竞赛活动的合同及发票,以及2017至2019年期间新浪网、猫扑网、今日头条等对其在武汉、长沙、南昌等地举办活动的报道。

取证于2018年7月18日的(2018)鄂洪兴内证字第7669号公证书(简称第7669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月31日,搜狐网中用户“泉州万达电影城”“浦西万达广场”均发布涉案文章,其中“爱PET公益跑让爱不等待”配图右上角有“滴滴快车”字样,并记载主办单位为滴滴快车、万达广场,公益伙伴包括“泉州万达影城”等;

文章中载明报名费为21.4元,用于为选手购买保险,2月11日活动地点为泉州浦西万达广场;

此外,文章中多幅配图左上角有涉案图片及“DOGRUN”组合标识。

天天太美公司另提交网址为www.d××l.com的滴滴网站首页截图,其中网页下方载明”2012-2018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据此,天天太美公司认为,万达电影城公司使用“泉州万达电影城”的帐号、万达物业公司使用“浦西万达广场”的帐号在搜狐网中发表涉案文章的配图上使用涉案商标,系属在同一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

天天太美公司同时认为该些图片均为涉案活动现场图片,故在涉案活动的现场也同时存在相应标识,小桔公司和淘友天下公司作为涉案活动主办单位亦构成侵权;

搜狐公司为涉案文章发布提供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各被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六、七项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二条。

为证明期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天天太美公司提交其就本案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诉讼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天天太美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授权书、公证书、合同、发票、网页截图,小桔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万达电影城公司提交的说明,万达物业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搜狐公司提交的保全证书、网页截图,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天天太美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其系涉案商标专用权人,有权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天天太美公司认为,万达电影城公司使用“泉州万达电影城”的帐号、万达物业公司使用“浦西万达广场”的帐号在搜狐网中发表涉案文章的配图上使用涉案商标,系属在同一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

天天太美公司同时认为该些图片均为涉案活动现场图片,故在涉案活动的现场也同时存在相应标识,小桔公司和淘友天下公司作为涉案活动主办单位亦构成侵权;

搜狐公司为涉案文章发布提供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淘友天下公司均否认上述行为为其所实施。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结合如下因素:1.根据搜狐公司提交的后台信息,发布涉案文章的“泉州万达电影城”“浦西万达广场”均为个人帐号,在万达电影城公司、万达物业公司否认该两个帐号系其所运营或与其存在关系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中的涉案文章系即为万达电影城公司、万达物业公司发布;

2.涉案文章仅记载主办单位为“滴滴快车”“万达广场”,公益伙伴包括“泉州万达影城”,活动地点为“泉州浦西万达广场”;

3.微信公众号“滴滴泉州”发布了与涉案文章内容一致的文章,天天太美公司认可微信公众号“滴滴泉州”系小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达公司所运营;

4.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便通达公司与小桔公司、淘友天下公司存在控股等关联关系,其在法律上亦为独立的主体,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根据第7669号公证书记载,涉案文章中所使用的涉案图片及“DOGRUN”组合标识均位于左上角,显然并非直接标识于活动现场,天天太美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活动主办主体在活动中实际使用了包含涉案商标的相关标识。

据此,涉案文章中记载的涉案活动主办单位“滴滴快车”“万达广场”无法与小桔公司、淘友天下公司、万达电影城公司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

活动地点为“泉州浦西万达广场”这一信息亦无法说明万达物业公司参与了涉案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行为。

即,天天太美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小桔公司、淘友天下公司、万达电影城公司、万达物业公司系涉案活动的实际主办主体,并在涉案活动线下,以及通过在宣传涉案活动的涉案文章中使用涉案图片及“DOGRUN”组合标识;

其主张前述四被告被诉行为侵害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依据。

对于搜狐公司是否应就发布于其平台中的涉案文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搜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网站中的内容无事先逐一审查之义务,在其已经提交了发布涉案文章两个用户的具体后台信息,且在知晓本案被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删除涉案文章的情形下,搜狐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天天太美公司主张搜狐公司存在过错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

综上,天天太美公司主张淘友天下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汉好玩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武汉好玩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武汉好玩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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