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初1883号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路49(三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贤国,代表董事。
原告:株式会社传奇IP,住,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路49,**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贤国,代表董事。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iv>法定代表人:罗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北坞创新园****楼**iv>法定代表人:谷培,政府事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源,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商水县魏集镇汪屯村。
第三人:盛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谢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第三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姝琦,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44路8,ICONYeoksam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郭海滨,代表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玉洁,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起诉时曾用名称为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简称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诉被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七公司)、被告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奇客创想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被告三七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经本院审理认定,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主张三七公司、奇客创想公司侵害的是《热血传奇》游戏整体的著作权,既包括计算机软件亦包括文字、美术作品等。
其中奇客创想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故两被告之一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即本院辖区内,因此,原告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三七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三七公司关于二原告在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中于起诉后明确放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本案亦为规避级别管辖的主张,本院认为,各案情况不同,且本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与二原告在其他案件中的主张无关,三七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在该民事裁定书作出后的法定上诉期限内,被告三七公司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三七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后,三七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
本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追加以下各方为本案第三人: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简称亚拓士公司)、盛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盛绩公司)和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盛趣公司)。
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2月1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许春明,被告三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斌、王维多,被告奇客创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源,第三人亚拓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玉洁,第三人盛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和李晓濛,第三人盛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起诉称:娱美德公司是一家在韩国注册成立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
2000年9月完成了客户端网络游戏《传奇2》(英文名称为LegendofMir2)的开发,并于2001年和2003年先后完成了《传奇2》在韩国和中国的著作权登记。
2001年,《传奇2》客户端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始运营,其中文名称为《热血传奇》。
2017年5月23日,娱美德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在韩国成立株式会社传奇IP,根据《分立计划》,《热血传奇》知识产权及相关业务部门分立后由株式会社传奇IP承继。
2017年7月17日,原告已经在韩国办理了著作权变更登记。
《热血传奇》在中国运营十六年来,获得巨大的商业成功及知名度。
2017年10月,原告发现三七公司未经授权发行了与涉案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侵权网页游戏《金装传奇》,并在其37.com网站上及新闻报道中对该游戏进行大量宣传,称其“传承了传奇经典的战法道”,“经典传承回忆传奇”等。
奇客创想公司在网站平台“7k7k.com”上运营并推广该游戏,并称其有“官方正版授权”。
经原告对比,《金装传奇》在形式、内容、核心要素等众多方面均全面抄袭了《热血传奇》,无论从游戏整体还是到各个组成元素,《金装传奇》与《热血传奇》均构成实质性相似。
原告认为,《金装传奇》全方位多角度对《热血传奇》进行抄袭,不仅侵犯了原告对《热血传奇》整体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同时侵犯了原告对《热血传奇》中独立存在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多种作品的著作权。
二被告在运营和推广《金装传奇》网页游戏时,使用“官方正版授权”,“传承了传奇经典的战法道”,“经典传承回忆传奇”等等混淆性描述,故意将《金装传奇》与《热血传奇》建立联系,借助《热血传奇》的知名度吸引玩家、造成玩家混淆,谋取不当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权益,也侵害了广大玩家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三七公司、奇客创想公司开发、出版、运营、宣传《金装传奇》游戏的行为侵犯原告对《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
2、三七公司、奇客创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3、三七公司、奇客创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游戏《金装传奇》在网络及其他媒体上的宣传,并停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三七公司、奇客创想公司共同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
5、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审理中,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进一步明确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是《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依照相关协议约定《热血传奇》不同时期版本著作权均归属于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共有。
娱美德公司并未将“作为共有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委托给亚拓士公司行使,娱美德公司有权提起本案侵权诉讼。
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热血传奇》整体构成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热血传奇》的动态游戏画面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独创性体现在:《热血传奇》游戏作为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MMORPG),该游戏在游戏程序代码之外的游戏内容是由大量具有独创性的人物角色、装备、道具、技能、NPC、怪物等游戏元素组成,而且这些游戏元素的名称、形象、参数项设定以及游戏场景、地图、建筑物、游、地图、游戏界面设置、游戏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并不是零散无关的,而是具有整体性的关联关系,这种游戏整体内容及其呈现效果是足够具体的,属于著作权法上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主张游戏中不同的人物角色职业对应着不同的武器、道具、服装和技能等人物要素内容,而不同的地图对应着不同的怪物、NPC和建筑物等场景要素,人物要素和场景要素存在对应关系,统一构成了游戏作品的核心表达内容。
而《金装传奇》在人物角色、武器、道具、服装、地图、建筑物等各、地图核心内容方面全面抄袭了《热血传奇》。
从人物角度看,《金装传奇》与《热血传奇》人物角色的类型、属性、外观、装备(武器、服装、项链、手镯、戒指、防具)、技能等高度近似,《金装传奇》人物主属性8项、副属性9项,均与《热血传奇》中的人物属性参数项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截至人物升级至85级,《金装传奇》中有22种武器类道具、38种服装类道具、15种项链类道具、14种手镯类道具、17种戒指类道具、33种人物技能与《热血传奇》完全相同或极其近似。
从玩家的游戏场景看,《金装传奇》与《热血传奇》在地图、怪物、NPC及功能性道具等高度近似,截至人物升至85级,《金装传奇》中有86种怪物、58个NPC等与《热血传奇》高度近似。
从游戏的特殊设置看,《金装传奇》与《热血传奇》在游戏的攻击模式、交易系统、商城系统、行会、组队设计、游戏界面的特殊设计等方面高度近似。
此外,在地图和建筑物方面,《金装传奇》与《热血传奇》均包含城市“比奇城”、“土城”以及“沙巴克”,从全景地图上看《金装传奇》部分地图在宏观上与《热血传奇》的地图相同,具体地形上看,《金装传奇》的具体地形在微观上和《热血传奇》中的形态、结构相似;
建筑上看,《金装传奇》中的建筑位置、建筑风格、移动路径、功能、结构、材质、颜色与《热血传奇》相近。
因此,《金装传奇》与《热血传奇》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对《热血传奇》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被告三七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界定清楚权利的客体。
经过原告的澄清,原告主张的是原告证据8所对应的《热血传奇》(客户端2.0.5.80,更新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
原告证据8的公证录像,一共包含了两个独立的类电影作品:2010《传奇续章》(对应公证录像1-17)以及2015《热血传奇》(对应公证录像18-21),这是两个独立的作品,侵权比对应当分别以这两个作品与被控侵权游戏进行比对,但原告证据6和证据10在做侵权比对时,将两款游戏混为一个游戏。
2、原告不能通过证据1“娱美德软件版权登记证书”(登记时间为2003年8月18日)证明原告享有2010《传奇续章》或2015《热血传奇》游戏动态画面的著作权。
3、即使原告享有2010《传奇续章》或2015《热血传奇》作为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已经将其共有的著作权权益独占的许可给了共有人亚拓士公司,原告没有权利基础。
4、被控游戏整体上改编自本案第三人的游戏《传奇世界》,且具有合法授权,不侵犯2010《传奇续章》或2015《热血传奇》作为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5.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仅限于停止使用个别图片。
假如原告享有2010《传奇续章》或2015《热血传奇》作为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原告比对的方式(原告证据6和证据10)始终是将美术图片进行罗列来比对,原告没有确定清楚所谓类电影作品中类似于电影剧本或情节的游戏的具体的思想的表达是什么,所以,原告客观上是以美术作品的方式来进行侵权比对,即使认定被告游戏中个别图片与原告罗列的对应图片有实质相似、而在《传奇世界》中又没有对应的图片,停止侵权仅限于停止使用该具体的图片,而不是停止整款游戏的运营。
综上,三七公司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奇客创想公司辩称:首先,其同意三七公司的答辩意见;
其次,奇客创想公司运营游戏具有合法来源,根据其与三七公司关联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非独家代理《金装传奇》。
此外,在被控虚假宣传方面,奇客创想公司合理使用通用名称《传奇》进行宣传,《传奇》是当今游戏行业的通用名称,不意味着有权禁止他人在传奇游戏中使用传奇。
《金装传奇》是经过《传奇世界》合法授权后开发完成的,指向的是《传奇世界》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人盛绩公司、盛趣公司共同述称:首先,盛趣公司拥有《传奇世界》游戏的著作权。
在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一中院)审理的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起诉盛大网络公司和盛趣公司《传奇世界》游戏侵犯《热血传奇》游戏侵害著作权一案中,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简称2003年民事调解书),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均承认盛趣公司拥有《传奇世界》游戏的著作权,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均不再对《传奇世界》游戏提起任何诉讼。
其次,盛趣公司作为《传奇世界》游戏著作权人,对外授权合法。
盛趣公司将《传奇世界》游戏独占性地授权给盛绩公司,盛绩公司进一步授权研发的《金装传奇》是《传奇世界》作品的衍生,该整体及部分元素属于当时民事调解书中的范围,盛绩公司及盛趣公司有权对外授权,该授权合法有效。
第三人亚拓士公司述称:首先,两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亚拓士公司与娱美德公司为《热血传奇》(LegendofMir2)的共有著作权人,且娱美德公司已经将其作为共有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委托给亚拓士公司代为行使。
其次,如果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株式会社传奇IP无权参与本案诉讼,娱美德公司将共有著作权转让的行为应当经我方同意,而株式会社传奇IP分立的相关诉讼在韩国的二审中,即便分立有效,应当由娱美德公司或株式会社传奇IP单独提起诉讼。
最后,如果两原告其中之一有权单独提起诉讼,我方应当被追加为共同原告而不是第三人。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与《热血传奇》游戏内容有关的事实(一)《热血传奇》游戏概述《热血传奇》(又称传奇、传奇2,英文名LegendofMir2)是由娱美德公司于2000年开发的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MMORPG),由盛大网络公司于2001年在中国推出,至今已经运营十九年。
游戏背景为曾经有各种生物生活在神秘的玛法大陆,人类弱小而被迫建立各种组织,以便抵抗野兽和怪物。
人类在神秘种族的帮助下,开始了他们漫长而悠远的领土扩张和文明建立的过程。
突然,玛法大陆大地震,人类选择重建了一个新的首都,取名为“比奇”。
当完成首都的建设一切恢复了宁静平和后,被人类驱逐到偏远地带的沃玛与其他种族的兽民又重新出现,人类开始四处召唤英雄,准备书写玛法大陆上英雄历史的新一页。
《热血传奇》具有战士、法师、道士三种职业,整个游戏充满了魔力,具有东方色彩。
战士以强有力的体格为基础,擅用剑法及道法等技术,对魔法的防御能力相对较低。
法师以长时间锻炼的内功为基础,魔法攻击卓越,但体力较弱,防御能力较低。
道士以强大的精神力作为基础,可以使用治疗术,博学多知,能使用剑术和魔法,用毒的能力最强。
《热血传奇》自2001年面世至今一直具有极高的品牌价值和市场认可度。
2013年《热血传奇》荣获金翎奖“玩家最期待的网络游戏”、2014年荣获17173中国网络游戏风云榜长青奖、行业特别贡献奖十强、新浪中国游戏排行榜年度最受玩家喜爱奖、2015年中国游戏产业年会年度十大最受欢迎客户端网络游戏。
《热血传奇》游戏官方网站首页“玩家互动”中开辟有“热血通讯社”专栏,其中包括2016年1月6日题为《1.80经典回归一区与你一起跨年》、2015年8月18日的题为《通讯社记者齐贺热血传奇十五年》、2015年7月22日题为《热血传奇》、2014年7月18日题为《相识十四年经典十四年传奇》、2014年3月27日题为《热血传奇,我恋你13载》、2014年2月12日题为《2014献给热血传奇——传奇梦》、2013年12月25日题为《细说热血传奇2013这一年》等文章,涉及到该游戏已经连续运营十余年、“热血传奇,我们的征程,青春在此,与众不同”、“无兄弟不传奇,永远的兄弟,永恒的传奇”、“传奇是我玩过的第一个网游,热血传奇就是传奇”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提交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6年2月23日出具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06号公证书(简称第3306号公证书)、三七公司提交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7年1月10日出具的(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795号公证书(简称第00795号公证书)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7年5月27日出具的(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3094号公证书(简称第43094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各方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本院认可上述证据所载明的事实。
(二)娱美德公司2016年取证获得的《热血传奇》游戏内容2016年2月16日与2月17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托工作人员来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热血传奇》游戏进行相关的证据保全。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公证员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使用公证处的台式计算机,在确认该计算机并未预存有任何与《热血传奇》《金装传奇》游戏有关的内容后,启动该计算机IE浏览器,进入百度网站,在搜索栏中键入“热血传奇”,得到搜索结果,在搜索结果中选中“延续15年PK激情!
《热血传奇》15周年庆荣耀启幕!
”这一搜索结果,并点击进入,该网页的网址显示为“mir2.sdo.com”。
进入该网页页面后,网页上方显示有“热血传奇15”字样,并设置有“首页”、“新手指南”、“高手进阶”、“精彩下载”、“玩家互动”等选项。
页面居中左侧设置有“游戏下载”、“礼包激活通道”、“注册账号”、“我要充值”等项目,其中“游戏下载”的客户端下载选项卡中包括完整客户端下载,标有版本注释:“《热血传奇》完整客户端2.0.5.80,更新时间:2015年12月21日。
该页网页面底部显示有“盛大游戏”图标、以及“盛大游戏官网”、“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简称数龙公司)等字样。
进入首页后,依次点击页面导航栏上“新手指南”、“高手进阶”、“精彩下载”、“玩家互动”等选项及各自下拉菜单中选项,并进入相应的页面。
其中“新手指南”菜单包括“新手引导”、“职业介绍”、“魔法技能”、“装备物品”、“地图指南”、“游戏怪物”等选项。
“新手引导”下又包括“客户端注册”、“网页注册”、“下载安装”、“界面介绍”、“操作指南”。
“职业介绍”中包括“战士”、“法师”、“道士”、“刺客”。
“魔法技能”中包括“战士技能”、“法师技能”、“道士技能”等,其中“战士技能”有“基础剑术”、“攻沙剑术”、“刺杀剑术”、“半月弯刀”、“野蛮冲撞”、“烈火剑法”、“狮子吼”、“逐日剑法”;
“法师技能”有“火球术”、“抗拒火环”、“诱惑之光”、“地狱火”、“雷电术”、“瞬息移动”、“大火球”、“爆裂火焰”、“火墙”、“疾光电影”、“地狱雷光”、“魔法盾”、“圣言术”、“冰咆哮”等;“道士技能”包括“治愈术”、“精神力战法”、“施毒术”、“灵魂火符”、“召唤骷髅”、“隐身术”、“集体隐身术”、“幽灵盾”、“神圣战甲术”、“心灵启示”、“困魔咒”、“群体治愈术”、“召唤神兽”等。
“装备物品”包括“武器”、“盔甲”、“套装”、“饰品”、“藏宝图”、“任务道具”、“普通道具”、“其他道具”。
其中,“武器”又分为“各职业通用武器”、“战士武器”、“道士武器”、“法师武器”等,“各职业通用武器”有“木剑”、“乌木剑”、“鹤嘴锄”等,“战士武器”有“八荒”、“凌风”、“井中月”、“裁决之杖”等;
“道士武器”有“半月”、“银蛇”、“龙纹剑”、“逍遥扇”、“玄天”等;
“法师武器”有“海魂”、“偃月”、“魔杖”、“血饮”、“骨玉权杖”、“龙牙”等。
“盔甲”包括“各职业通用盔甲”、“战士盔甲”、“道士盔甲”、“法师盔甲”等,“战士盔甲”又包括“重盔甲”、“战神盔甲”、“天魔神甲”、“雷霆战甲”等;
“道士盔甲”包括“灵魂战衣”、“幽灵战衣”、“天尊道袍”、“天师长袍”等;
“法师盔甲”包括“魔法长袍”、“恶魔长袍”、“法神披风”、“霓裳羽衣”等。
“套装”包括“雷霆系列套装”、“战神系列套装”、“狂雷系列套装”、“烈焰系列套装”、“圣魔套装”、“通云套装”等。
“饰品”包括“戒指”、“项链”、“手镯、手套”、“靴子”、“腰带”等;
其中,“戒指”包括“古铜戒指”、“六角戒指”、“珍珠戒指”、“道德戒指”、“麻痹戒指”等;
“项链”包括“金项链”、“灯笼项链”、“魔鬼项链”、“凤凰明珠”、“蓝翡翠项链”、“幽灵项链”、“魔鬼铃铛”等;
“手镯、手套”包括“铁手镯”、“魔法手镯”、“黑檀手镯”、“金手镯”、“三眼手镯”、“龙之手镯”、“幽灵手套”、“战神手镯”等。
“道具”包括“金创药”、“超级金创药”、“魔法药”、“祝福油”等。
“地图指南”包括“比奇”、“盟重”、“苍月岛”、“毒蛇山谷”、“沃玛”、“白日门”、“封魔谷”、“魔龙城”、“卧龙山庄”、“狐月山”。
其中,“比奇”包括“比奇城堡”、“银杏山谷”、“边界村”、“半兽人古墓”,“比奇”出现的非玩家角色(NPC)包括“比奇老兵”、“武馆教头”、“书店老板”、“仓库保管员”、“屠夫”、“边界村药店老板”、“白家服装店老板”等。
“盟重”包括“沙巴克城堡”、“土城”、“祖玛寺庙”等,“盟重”出现的非玩家角色(NPC)包括“流浪汉”、“盟重老兵”、“悦来客栈老板”、“服装店老板”、“首饰店老板”等。
“游戏怪物”包括“比奇怪物”、“盟重怪物”、“地牢怪物”、“猪洞怪物”、“沃玛神殿怪物”、“祖玛神殿怪物”等。
其中,“比奇怪物”包括“鸡”、“鹿”、“稻草人”、“蛤蟆”、“多钩猫”等;
“盟重怪物”包括“羊”、“盔甲虫”、“猎鹰”、“威思而小虫”等;
“地牢怪物”包括“山洞蝙蝠”、“洞蛆”、“掷斧骷髅”、“骷髅战士”等;
“猪洞怪物”包括“红野猪”、“黑野猪”、“白野猪”、“虹魔教主”等;
“沃玛神殿怪物”包括“粪虫”、“沃玛卫士”、“沃玛勇士”、“火焰沃玛”、“沃玛教主”等;
“祖玛神殿怪物”包括“蝙蝠和角蝇”、“祖玛弓箭手”、“祖玛卫士”、“祖玛教主”等。
上述公证过程显示,通过“界面介绍”、“操作指南”等页面内容,该游戏组成包括主界面、角色图像及介绍、魔法技能、装备物品、道具、地图、怪物等内容、地图玩家在进入游戏后,选择一个职业角色,通过与敌人、怪物等进行搏斗、买卖、寻宝等各种方式,获得各类装备、武器、宝物、魔法、经验等物品或技巧,在游戏中不断提升自己所选择职业角色的等级。
游戏玩家在《热血传奇》游戏中,可以通过充值的方式购买游戏中所需的各种装备等。
2016年4月,娱美德公司从《热血传奇》游戏的官方网站(mir2.sdo.com)下载、安装并运行了《热血传奇》游戏客户端(版本:2.0.5.80,更新时间:2015年12月21日)。
其中,下载《热血传奇》游戏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点击进入《热血传奇》游戏的官方网站(mir2.sdo.com)首页,点击页面中的“游戏下载”选项,下拉页面点击“完整客户端下载”下方的“HTTP下载”按钮;
点击页面下方弹出的“运行”按钮后点击弹出的下载界面中的“开始下载”按钮,该下载界面左上角及右侧均有“热血传奇”标识,游戏版本为2.0.5.80。
运行《热血传奇》游戏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点击安装在桌面上的《热血传奇》客户端,进入客户端界面,该界面左上角显示“热血传奇”“传奇续章”标识,页面下方显示有“热血传奇”“秒卡·百区”“传奇续章”选项;
选定“传奇续章”选项,点击“贺岁区(网通)”右侧的下拉按钮,依次选择“[公测]招财进宝(四区网通)”和“[公测]风云盛世(十八区)”,点击右侧的“进入游戏”;
该界面左上角显示“legendofmir2”,画面中间石门的右下角显示有“传奇续章”标识,下方显示“文网进字012号”、“新出音管[2005]136号”、“沪网文(2011)0046-002”、“新出网证(沪)字002号”等;
进入游戏,显示的人物等级为1。
点击客户端界面的“热血传奇”选项,点击“进入游戏”,页面左上角显示“legendofmir2”,页面下方显示“文网进字012号”、“新出音管[2005]136号”、“沪网文(2011)0046-002”、“新出网证(沪)字002号”等;
进入游戏,显示的人物等级为60。
娱美德公司将进入“传奇续章”(以下称2010年《传奇续章》)、“热血传奇”(以下称2015年《热血传奇》)游戏后的操作过程制作成视频录像。
上述录像中显示了“战士”、“法师”、“道士”三种职业男女共六个人物角色、武器、服装、技能、项链、手镯、戒指、道具、怪物、比奇城、沙巴克城、土城等游戏场景、地图、非玩家角色、地图C)、游戏界面、控制方式、特殊功能及设置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提交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6年4月22日出具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367号公证书(简称第8367号公证书)和第3306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除亚拓士公司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对第8367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其认为公证录像存在间断(录像3与4有间断,6与7有间断),公证过程记录不完整,不能体现游戏真实情况。
对此,两原告认为录像间断是因为公证网络延迟的原因,所有的游戏录像都来源于当时的《热血传奇》。
经查,第8367号公证书公证记录完整,且屏幕录制系人工控制,仅因录像间出现时间间断难以认定该公证记录不真实,故在其余各方当事人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事实真实性予以认可。
(三)娱美德公司2018年取证获得的《热血传奇》游戏内容2018年11月13日与11月14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托工作人员来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热血传奇》游戏进行相关的证据保全。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公证员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使用未拆封U盘九个及公证处的台式计算机,启动360浏览器,进入百度网站,在搜索栏中输入“热血传奇”,进入相应页面,并将页面现场拷屏至word文档后打印。
依次点击“进入官网”、“游戏下载”、“盛大游戏下载器下载”、“下载”、“打开”、“运行”、“开始下载”、“安装游戏”并将上述页面拷屏后打印。
接下来对相关游戏进行操作并录像。
上述事实,有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提交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8年11月28日出具的(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4022号公证书(简称第54022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其他各方当事人认可该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三七公司、奇客创想公司不认可上述公证书的证明目的,认为是不同于第8637号公证书中的游戏,不能用于侵权比对。
(四)与《热血传奇》游戏不同版本有关的事实三七公司辩称《热血传奇》存在多个不同版本,娱美德公司的著作权登记证明只能证明对2003年版本享有著作权,不能通过2003年的软件登记证书证明其享有2010年《传奇续章》及2015年《热血传奇》游戏动态画面的著作权,且2010年《传奇续章》及2015年《热血传奇》系不同作品。
为此三七公司提交了“传奇大事记”相关网页公证:2017年5月26日,“传奇工作室官方网站”(chuanqi.sdo.com)显示2001到2014年“传奇大事记”,页面下方显示了从2001到2014年的一条横向时间轴线,依次点击各年份后网页显示以下内容:2001年当《传奇》上线运营后,它所引起的热潮,让所有人始料未及。
《传奇2》让网游市场迅速崛起,几乎所有网游玩家都知道传奇,运营商都在关注着盛大的每一个举动。
正是传奇普及了网游,开创了真正的网游时代。
2001年9月28日,《传奇》正式在中国大陆运营。
2002年8月《传奇》在线人数突破50万,成为当时世界上在线人数最多的网游,没有之一!
2002年11月《传奇》1.6版“热血神鹰”推出,盛大宣布《传奇2》累计用户数突破2000万,而据统计,当时中国网民总数为4800万。
三个上网的人中,必定有一个是在打传奇。
2003年3月,经历了“魔神归来”、“江山无限”后,《传奇》推出1.76版“重装上阵”。
十年之后,1.76版依然是玩家最为喜爱的版本之一。
2003年5月,由《传奇》开发商WEMADE开发的《传奇》正版续作《传奇3》正式登陆中国。
《传奇》网游品牌下首次增加了新的成员。
而老《传奇》则被称呼为《传奇2》,并最终更名为《热血传奇》。
在整个年度,甚至直到2004年,《热血传奇》和《传奇3》几乎瓜分了90%以上的中国网游市场,《传奇》系网游实现一统江湖。
2004年11月30日,盛大宣布,以9170万美元现金向韩国ActozSoft(亚拓士)公司7名股东收购他们拥有的23.96%的股份,并由此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2005年至2014年期间,2005年8月,《热血传奇》推出1.80版“龙”,该版本中增加了新技能、新地图、新装备,2005年11月,郑重宣布正式永久免费;
2006年4月,推出新版“英雄”,加入了英雄合击玩法;
2008年7月推出“内功”系统;
2009年5月,推出“连击”和“经脉”系统;
2010年2月《传奇续章》正式上线,《传奇续章》是以《热血传奇》英雄、内功核心玩法为基础,进行了适当简化后的游戏版本;
2010年9月,《热血传奇》推出“幻境沙巴克消失”的全新玩法;
2011年开创新玩法“心法”;
2012年更新新版“神龙边境”,在游戏故事主线寻找神龙帝国基础上增加神龙帝国边境地区;
2013年更新新职业“刺客”;
2014年3月18日,《热血传奇白金典藏区》开放,新区采用时间收费模式,新区版本以1.76版为核心。
作为经典传奇的回忆,新区获得了史无前例的成功。
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对上述事实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热血传奇》存在不同版本并不能证明娱美德公司对新版本游戏内容不享有著作权。
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在本案中主张,《热血传奇》游戏虽然运营时间长、跨度大,存在不同版本,但始终是同一款游戏。
娱美德公司根据《软件许可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对《热血传奇》游戏的各个版本均享有著作权。
上述事实,有三七公司提交的第43094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各方当事人对《热血传奇》存在不同版本的事实无异议,本院认可上述证据所载明的事实。
二、与《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权属有关的事实(一)关于《热血传奇》游戏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的事实《热血传奇》(英文名LegendofMir2)游戏于2000年8月22日首次发表,并于2003年8月18日在中国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著作权人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
2003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出具软著登字第01392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内容显示:登记号为2003SR8834,软件名称为“LegendofMir2(传奇)游戏软件[简称:Mir2游戏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首次发表日期为2000年8月22日。
上述事实,有第2003SR883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予以证实。
其他各方当事人认可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是原版《热血传奇》著作权人的事实,但认为不能证明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对2010年《传奇续章》、2015年《热血传奇》游戏版本享有著作权,但其并未提交相反证据。
本院认可上述证据所载明的事实。
(二)关于《热血传奇》游戏中国运营许可相关事实2001年6月29日,亚拓士公司作为许可人,盛大网络公司作为被许可人,在上海签订了《软件许可协议》,对于“LegendofMir2”游戏在中国的运营许可事宜进行了相关约定。
合同约定有效期限至2003年9月28日,后多次通过续签协议的方式将有效期限延长至2017年9月28日。
《软件许可协议》中约定有如下内容:1、第1.01条“作为本协议标的的计算机软件由以下各项内容组成:(1)一个单一计算机程序,名称为:LegendofMirII《热血传奇》;
(2)该程序将通过以下媒介提供:只读光盘和网络(配备客户端和服务器);
(3)该程序旨在履行以下功能:在线游戏服务;
(4)该程序根据以下规定提供:仅使用代码语言(应用程序)。
”2、第2.01条“在符合本协议所述条件和期间的前提下,许可人特此向被许可人授予,且被许可人接受,使用、推广、经销、营销、改编或修改、以及转换软件中文版本的独家排他许可。
服务器将仅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
(1)软件的翻译应当由许可人完成。
(2)游戏手册的翻译应当由被许可人完成。
(3)游戏首页应当由被许可人建立。
”6、第3.01条“许可人保留对软件著作权,被许可人承认许可人是且应始终是本软件的著作权所有人。
”7、第8.02条“未经许可人事先书面同意,被许可人不得让与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也不得让与或转让软件,但向香港代理或转让的除外。
”2002年7月14日,亚拓士公司、娱美德公司、盛大网络公司三方就上述《软件许可协议》在上海签订了《补充协议》(简称2002年《补充协议》)。
2002年《补充协议》约定:1、“鉴于亚拓士公司与盛大网络公司已于2001年7月18日签订《软件许可协议》,盛大网络公司获得“LegendofMirII”(“传奇”)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的独家合法运营权,合同有效期限至2003年9月28日止。
”2、“亚拓士公司与盛大网络公司同意接受娱美德公司成为‘传奇’的co-Licensor(共同许可人),娱美德公司将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co-Licensor(共同许可人)的一切权利,此委托在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不可撤销。
”2003年8月19日,亚拓士公司作为许可人、盛大网络公司作为被许可人、与盛趣公司和上海浦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另一份《补充协议》(简称2003年《补充协议》)。
2003年《补充协议》约定:1、“鉴于许可人(亚拓士公司)与被许可人(盛大网络公司)已于2001年6月29日签订了《软件许可协议》,通过该协议,许可人(亚拓士公司)授权被许可人(盛大网络公司)使用许可人的“LegendofMIRII”游戏(对应中文名称为传奇)在中国提供在线游戏服务;
”2、“鉴于许可人(亚拓士公司)与被许可人(盛大网络公司)以及娱美德公司已于2002年7月14日签订《补充协议》;
”3、第1.5条“关于技术支持、补丁和升级,下列条款和条件应添加至《软件许可协议》的现有条款和条件:……(4)被许可人(盛大网络公司)尊重许可人(亚拓士公司)对《热血传奇》软件的产权。
被许可人同意,在许可期间,对热血传奇做出的补丁和/或升级,(上文第1.5(3)条阐述的技术解决方案除外),其著作权和产权应属于许可人,无论是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提供的该补丁和/或升级。
”4、第1.11条“被许可人不得向其他任何游戏转移与《热血传奇》相关的用户名、密码和角色信息(包括角色类型、等级)。
此外,截至娱美德公司2016年公证取证之时,《热血传奇》游戏官网页面均标注有“盛大游戏”的标识。
上述事实,有亚拓士公司提交的《软件许可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其余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三)关于娱美德公司分立并成立株式会社传奇IP将《热血传奇》游戏知识产权由株式会社传奇IP承继的相关事实2017年5月18日,娱美德公司在韩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项议案为批准《分立计划书》,拟通过分立公司的“THELEGENDOFMIRII”(《热血传奇》)、“THELEGENDOFMIRIII—ei”(《传奇3》)业务部门而设立新的公司。
根据上述《分立计划书》,新分立的公司名称为“株式会社传奇IP”(即本案第三人株式会社传奇IP),设立基准日为2017年5月19日。
转移标的IP目录中包括韩国第2000-01-14-7140号“LegendofMIRII”(《热血传奇》)著作权和中国第2003SR8834号“LegendofMIR2(传奇)游戏软件”著作权。
上述事实,有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分立计划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其他各方当事人认为娱美德公司与株式会社传奇IP并非分立而是转让行为,在亚拓士公司未同意的情况下该转让行为不成立。
但根据娱美德公司及株式会社传奇IP向本院递交的、经过公证认证的主体材料可见,根据韩国法院行政处登记信息中央管理所出具的《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显示,2017年5月23日分立公司的一部分,设立株式会社传奇IP。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其他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三、关于《热血传奇》游戏维权权利归属的有关事实(一)与三七公司主张的《申明》相关事实三七公司主张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是《热血传奇》游戏的共有著作权人,二者存在著作权纠纷,娱美德公司已经将作为共有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委托亚拓士公司代为行使,因此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交了相关新闻报道网页公证。
1、“ACTOZ(亚拓士公司)发布声明:有人冒用ACTOZ名义发声别有居心”:该文章发布日期为2016年7月29日,文章的主要内容为:7月29日,针对个别媒体刊登的“Actoz否认授予盛大游戏热血传奇独占授权”的声明予以反驳。
亚拓士公司表示,娱美德公司早已签署过明确的授权申明,将传奇一切著作权人的权利授予亚拓士公司行使。
文章附图为一份题为《申明》日期为2002年7月14日的文件,文件内容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是《热血传奇》游戏软件共同著作权人。
娱美德公司于2002年7月14日,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
该委托在中国地区有效期间为(2002年7月14日-2017年9月28日)不可撤销,特此申明。
2、“WEMADE与盛大游戏就《热血传奇》的版权问题再起纠纷”:该文章发布日期为2016年5月24日,该文章的内容包括:(1)娱美德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发布了《热血传奇维权授权到期终止的通知》,表示娱美德公司作为《热血传奇》的开发商,拥有《热血传奇》的全部知识产权,与上海盛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有关《热血传奇》的维权授权委托已于2015年9月28日到期终止。
(2)盛大游戏发布公告(对娱美德公司的声明)进行了否认,声称仍拥有传奇的独占性运营权、著作权等权利。
娱美德公司与盛大游戏在韩国的控股子公司亚拓士公司共同拥有该游戏的著作权,且娱美德公司已不可撤销地委托亚拓士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其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
盛大游戏拥有从著作权人处获得的独占性运营权、著作权、维权的权利仍未到期。
3、“盛大游戏:WEMADE擅自行使《热血传奇》涉嫌侵权”:该文章发布日期为2016年5月24日,文章的主要内容为:针对娱美德公司(WEMADE)于2016年5月发布的关于盛大游戏等对《热血传奇》游戏享有的维权授权已到期的声明,盛大游戏发布相应声明,声明内容包括:(1)娱美德公司已经不可撤销地委托盛大游戏在韩国的控股子公司亚拓士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其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截止目前,盛大游戏从著作权人获得的独占性运营权、著作权、维权的权利仍未到期。
(2)根据中国《著作权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规定,娱美德公司无权在未获得亚拓士公司协商同意的情况前提下,擅自行使《热血传奇》相关的任何著作权行为,否则即构成侵权。
除上述文章外,三七公司另对相关网站中刊载的《盛大游戏ACTOZ:娱美德出售传奇改编权无效非法》《传奇版权纠纷继续:ACTOZ称将继续起诉娱美德》等文章进行了网页公证,上述文章的内容均是对围绕《热血传奇》游戏所发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及各方态度声明所进行的报道。
上述事实,有三七公司提交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6年12月21日出具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9932号公证书(简称第29932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其他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认为,娱美德公司并未将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委托给亚拓士公司行使。
本院对三七公司提交新闻中娱美德公司曾向亚拓士公司出具《申明》的事实及其内容予以认可。
(二)与第三人亚拓士公司主张《补充协议》相关事实亚拓士公司主张依照2002年《补充协议》娱美德公司已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共有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因此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请求。
2002年《补充协议》中约定:“亚拓士公司与盛大网络公司同意接受娱美德公司成为传奇的co-Licensor(共同许可人),娱美德公司将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co-Licensor(共同许可人)的一切权利,此委托在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不可撤销。
”娱美德公司主张“共同许可人”的权利应以《软件许可协议》的客户端游戏授权范围为限,且这一约定已经被2004年《和解笔录》所替代。
2001年至2003年期间,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就《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问题在韩国涉诉二十余起,后双方于2004年4月29日在韩国法院达成一揽子和解并制作了《和解笔录》(即调解书)(简称《和解笔录》)。
《和解笔录》第七条第1款约定:“1.更新与盛大及意大利Digitalbros公司签署的原合同的权限由申请人(注:指亚拓士,下同)保留,更新与光通及台湾智冠电子签署的原合同的权限由被申请人(注:指娱美德,下同)保留。
但,各方当事人更新上述各合同时,应事前进行协商。
”上述事实,有亚拓士公司提交的2002年《补充协议》、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03KAHAP4191禁止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诉前保全和解笔录(调解书)(简称《和解笔录》)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四、与《金装传奇》游戏内容、创作及运营等有关的事实(一)与《金装传奇》游戏内容有关的事实2017年10月30日,点击进入“www.37.com/jzcq/”网站,显示游戏为《金装传奇》。
该页面首页可以直接登录游戏,首页最上方显示“37.com游戏”、“金装传奇黄金公测”,上侧列表显示“金装传奇jzcq37.com”标志和“官网首页”、“新闻中心”、“游戏资料”、“游戏充值”、“客服中心”、“玩家互动”选项,页面正中显示10月25日“37《金装传奇》火爆公测上线就能领黄金”等信息,页面下方显示“三七互娱旗下·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沪网文[2017]2273-136”、“沪I**备11049082号-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20040”、“新广出审[2017]2866号”、“软著登字第1714960号”、“文网游备字(2017)W-RPG00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显示,“沪B2-20120040”许可证属于上海三七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三七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37.com”网站名称及主办单位名称为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硬通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沪I**备14000728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简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显示《金装传奇》游戏的出版单位为三七公司,运营单位为硬通公司,文号为“新广出审[2017]2866号”,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
进入“游戏资料”,该页面显示自2017年3月14日起陆续发布的“37《金装传奇》游戏背景”、“37《金装传奇》回收系统”、“金装传奇勋章寻宝概率公示”等信息。
进入“37《金装传奇》游戏背景”,该信息发布于2017年3月14日,其中显示“《金装传奇》是一款东方传奇风格的角色扮演类(ARPG)网页游戏。
游戏从边界村开启玛法大陆的传奇征程,以与怪物BOSS们的战斗、守卫比奇家园、天选之人拯救玛法大陆为主线。
玩家作为天选之人,可以通过控制游戏角色征战各大凶残怪物BOSS,称霸玛法大陆,与兄弟一起传奇天下!
游戏中传承了传奇经典的战道法三职业设定,玩家可以选择三种不同职业并根据喜好体验不一样的游戏乐趣”。
进入“37《金装传奇》游戏职业”,该信息发布于2017年3月14日,显示共有战士、道士、法师三种职业男女共六个人物。
进入“充值中心”,左侧显示“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网上银行”、“银行卡充值”、“人工汇款”等选项,进入“人工汇款”,显示账户为“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30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金装传奇》游戏在“www.37.com/jzcq/”、“web.7k7k.com/games/jzcq/”网站上的信息进行证据保全。
2017年11月7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通过“web.7k7k.com/games/jzcq/”网站登录游戏,并将《金装传奇》同步录像的结果刻录为光盘。
在整个游戏录像过程中,显示了《金装传奇》游戏战士、法师、道士三种职业男女共六个人物在游戏第1-85级呈现的角色、武器、服装、技能、项链、手镯、戒指、道具、怪物、地图、非玩家角色、地图C)、游戏界面、控制方式、特殊功能及设置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提交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7年10月31日出具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3392号《公证书》(简称第43392号公证书)、(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3393号公证书(简称第43393号公证书)和2017年11月13日出具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5041号《公证书》(简称第45041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金装传奇》游戏开发和运营有关的事实1、三七公司与《金装传奇》开发和运营授权相关事实2017年4月1日,安徽三七极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极光公司)完成了《金装传奇》游戏开发,并于2017年4月20日取得该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软件名称为“安徽三七极光金装传奇网页游戏软件[简称:金装传奇]V1.0”,著作权人为极光公司,开发完成时间为2017年4月1日,作品原始取得且尚未发表。
《金装传奇》游戏网页(web.7k7k.com/games/jzcq/)显示“37《金装传奇》由官方正版授权,37游戏极光网络自主研发”、“37《金装传奇》是三七游戏极光网络自主研发,并持有正版授权的传奇题材网页游戏”。
2009年8月16日,盛趣公司作为授权方,盛绩公司作为被授权方,签订了《授权声明》,约定了“授权方是《传奇世界》网络游戏软件的开发者和著作权人,授权方许可被授权方的权利如下:1、被授权方有权为《传奇世界》网络游戏软件提供更新、升级、修改、改进等,并以被授权方自己名义登记该软件高版本的软件著作权;
……”2010年8月17日,盛绩公司以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盛绩《传奇世界》网络游戏软件[简称:传奇世界]V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6年10月21日,盛绩公司作为授权方及甲方,广州极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授权方及乙方,签订了《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协议》及《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约定授权方非独家授权被授权方基于网页游戏《传奇世界》开发一款网页游戏(“改编游戏”)。
2017年5月5日,盛绩公司作为甲方,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即广州极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极光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乙方将原系列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转让给丙方,且丙方愿意全部接受……乙方不再承担原系列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丙方向甲方承担原系列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017年6月27日,极光公司出具《授权书》,其作为授权方,授权硬通公司在授权期限(2017年6月27日至2019年10月20日)及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内独家代理《金装传奇》游戏的权利。
在不损害授权方权益和声誉的情况下,被授权方可使用授权游戏的商标、名称、标识、宣传资料、素材等用于授权游戏的运营、推广。
且被授权方享有将上述权利分授权至第三方的权利。
2017年10月21日,硬通公司作为授权方,奇客创想公司作为被授权方,签订了《网页游戏联合运营协议》,该协议约定:1、授权方是网页游戏《金装传奇》的研发商/代理商,有权授予被授权方依据本协议约定非独家代理运营网页游戏《金装传奇》。
第一条1.标的物:指授权方享有知识产权或在授权区域内独家代理权的网页游戏《金装传奇》(软著登字第【1714960】号)简体中文版,以下或称“游戏”。
3.联运平台:指被授权方拥有并有权经营的,取得游戏运营全部资质的,用于向用户提供标的物游戏服务的互联网网址,本协议项下特指www.7k7k.com,或称被授权方平台。
双方理解并确认,联运平台对于本协议的履行具有实质性影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本协议之主体、权利义务进行变更或转让,均不能导致联运平台的变动。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页显示,《金装传奇》出版单位为三七公司,运营单位为硬通公司,审批文号为新广出审[2017]2866号。
《金装传奇》网页游戏于2017年10月25日公测正式推出并运营至今。
《金装传奇》游戏主页首页最下方显示“三七互娱旗下: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显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20040”,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13年7月29日,有效期至2017年5月17日,持有人为“上海三七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三七公司)。
《金装传奇》游戏主页显示该游戏支付平台为硬通公司。
经查,硬通公司为三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以上事实,有三七公司提交的《授权声明》、第2010SR04206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提交的第43392号《公证书》,奇客创想公司提交的《网页游戏联合运营协议》及授权书在案佐证。
各方当事人对于上述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于以上证据载明事实予以采信。
三七公司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1)《金装传奇》网站“37.com”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主体、ICP备案主体、游戏充值收费主体、游戏在广电总局批审登记的运营主体和实际对外许可奇客创想公司运营的主体都是硬通公司,硬通公司是《金装传奇》游戏的实际运营者,三七公司没有直接从事游戏运营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传统图书出版可能包含图书的复制和发行行为,但是不同于传统图书的出版,三七公司作为游戏出版单位,仅为满足行政许可审批的要求负责游戏版号的申请,没有直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宣传行为。
将《金装传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给公众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由运营商硬通公司实际实施。
其次,即便类比传统图书的出版,三七公司作为出版单位也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5.7条第(4)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认定出版者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4)被诉侵权作品的授权链条完整,授权者身份及授权文件真实、合法;
”本案中,《金装传奇》经授权根据《传奇世界》改编,授权链条完整,三七公司作为出版单位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认为:37.com网站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体即为三七公司,足以证明三七公司是被控页游的直接运营主体,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业内实际将出版单位视为游戏版权方,即便三七公司仅是出版者,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图书出版者”的法律责任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为出版者也必须依法对侵权内容承担严格审查责任、应当取得权利人授权,是民事上的直接责任主体,绝非仅承担初步审查义务。
2、奇客创想公司与《金装传奇》运营有关的事实2017年10月30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金装传奇》游戏在“web.7k7k.com/games/jzcq/”网站上的信息进行证据保全。
2017年11月7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通过“web.7k7k.com/games/jzcq/”网站登录游戏,并将《金装传奇》同步录像的结果刻录为光盘。
点击进入“web.7k7k.com/games/jzcq/”网站,上方显示“7k7k.com网页游戏”,“金装传奇”,“男人的战场正版授权”,中部显示“官网首页”、“新闻中心”、“新手礼包”、“开始游戏”、“客服中心”、“游戏充值”、“游戏论坛”,该页面可以直接登录游戏。
进入“游戏攻略”,显示2017年10月11日发布的“金装传奇-【攻略】游戏背景”、“金装传奇-【攻略】职业介绍”等信息。
进入“充值”,显示收款账户为奇客创想公司。
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www.7k7k.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奇客创想公司。
此外,在“www.7k7k.com”网站中还有更新日期为2017年3月1日的文章“《代号五千》定名《金装传奇》印象站火爆预约”,其中显示“37《金装传奇》印象站:http://www.37.com/jzcq/”、“【承诺一:史诗巨作正版传奇】37《金装传奇》由官方正版授权,37游戏极光网络自主研发,今日,气势磅礴的印象站带你管中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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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金装传奇》是三七游戏极光网络自主研发,并持有正版授权的传奇题材网页游戏。
”上述事实,有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提交的第43393号公证书、第45041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载明事实予以釆信。
(三)《传奇世界》有关的事实审理中,三七公司辩称《金装传奇》游戏授权来自《传奇世界》,并不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本院通过审理查明《传奇世界》相关事实如下。
1、《传奇世界》游戏内容相关事实《传奇世界》为2003年7月28日盛大网络公司发行的一款奇幻动作类MMORPG网络游戏。
职业设定包括战士、法师、道士。
“战士”自从太初创世历经三界之乱,一部分人类从强壮无比,摧山裂石的魔族处学会了强化自己肉体的战斗技巧,他们称这种能力为武术。
战士们崇尚力量,强壮的身体是他们追求的目标。
战士技能包括初级剑法、血影刀法、刺杀剑术、半月弯刀、野蛮冲撞、烈火剑法等。
“法师”从操纵风火雷电的阿修罗那里学会了和元素沟通,召唤雷电或者火焰的能力,也就是后来所说的魔法。
法师部族的民众虽然没有强壮的身体,但是没有人敢于小看那瘦弱的躯体里所蕴涵的毁灭一切的力量。
法师技能包括小火球、抗拒火环、诱惑之光、地狱火焰、雷电术、地狱火焰、疾光电影等。
“道士”他们用精神和生命沟通,对生命和自然的理解无比深刻,这种力量,被称为道术。
他们可以用简单的道术为他人治疗,也可以用恐怖的毒药杀人于无形,更可利用符纸为媒介释放出道力。
道士职业技能包括治疗术、精神战法、施毒术、灵魂道符、骷髅召唤术、隐身术等。
《传奇世界2》引进新第四职业——妖士。
《传奇世界》历代版本包括“版本1.0开天辟地”、“版本2.0098沙城金龙”、“版本2.0103开天之塔”、“版本2.0105进军霸州”等版本。
上述事实,有三七公司提交的第29932号公证书、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7年6月8日出具的(2017)沪东证经字第13611号公证书(简称第13611号公证书)及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17年6月22日出具的(2017)粤广南方第038023号公证书(简称第038023号公证书)所附的游戏录像公证在案佐证。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载明事实予以釆信。
2、《传奇世界》著作权权属相关事实(1)关于2003年民事调解书2001年,盛大网络公司取得在中国运营《热血传奇》客户端游戏的授权,2003年由其关联公司盛趣公司开发了另一款客户端游戏《传奇世界》。
2003年娱美德公司在北京一中院起诉盛大网络公司与盛趣公司,认为其开发、运营的《传奇世界》游戏侵犯《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后亚拓士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该案经法院主持,原被告于2007年2月2日自愿达成和解并制作调解书(简称《调解书》)。
《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一、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承认并确认唯美德娱乐有限公司和株式会社亚拓士共同拥有《热血传奇》的著作权;
二、唯美德娱乐有限公司和株式会社亚拓士承认并确认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拥有《传奇世界》的著作权;
三、唯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亚拓士,包括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被许可公司、公司高级官员、董事、股东、继任公司、受让公司、律师以及代理人,同意放弃对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及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公司高级官员、董事、股东、继任公司、受让公司、律师以及代理人就与本案诉讼有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各方进一步同意并确认,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法域内,均不会基于任何与本案诉讼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针对任何其他一方提起任何诉讼、争议解决程序、仲裁或政府或管理机构的调查,或是任何类似程序。
”上述事实,有2003年民事调解书在案佐证。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载明事实予以釆信。
(2)关于《传奇世界》著作权登记第三人盛趣公司为了证明《传奇世界》游戏是盛趣公司于2003年4月23日独立开发的国产游戏,共同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版权局于2003年7月3日出具的第2003SR723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传奇世界(WORLDOFLEGEND)游戏软件V1.0[简称:传奇世界]”,著作权人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取得,首次发表日为2003年4月23日。
上述事实,有第2003SR723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案佐证。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载明事实予以釆信。
3、《传奇世界》著作权授权情况相关事实2009年8月16日,盛趣公司作为《传奇世界》网络游戏软件的开发者和著作权人,授权盛绩公司行使《传奇世界》网络游戏软件相关的所有著作权,包括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授权期限自2009年8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16年10月21日,盛绩公司与广州极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协议》及《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约定授权方非独家授权被授权方基于网页游戏《传奇世界》开发一款网页游戏(“改编游戏”)。
2017年5月5日,盛绩公司与广州极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极光公司签订了《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将广州极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原系列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转让给极光公司。
2017年6月27日,极光公司出具《授权书》,其授权硬通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至2019年10月20日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独家代理《金装传奇》游戏的权利。
在不损害授权方权益和声誉的情况下,被授权方可使用授权游戏的商标、名称、标识、宣传资料、素材等用于授权游戏的运营、推广。
且被授权方享有将上述权利分授权至第三方的权利。
2017年10月21日,硬通公司作为授权方,奇客创想公司作为被授权方,签订了《网页游戏联合运营协议》,该协议约定:1、授权方是网页游戏《金装传奇》的研发商/代理商,有权授予被授权方依据本协议约定非独家代理运营网页游戏《金装传奇》。
第一条1.标的物:指授权方享有知识产权或在授权区域内独家代理权的网页游戏《金装传奇》(软著登字第【1714960】号)简体中文版,以下或称“游戏”。
3.联运平台:指被授权方拥有并有权经营的,取得游戏运营全部资质的,用于向用户提供标的物游戏服务的互联网网址,本协议项下特指www.7k7k.com,或称被授权方平台。
双方理解并确认,联运平台对于本协议的履行具有实质性影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本协议之主体、权利义务进行变更或转让,均不能导致联运平台的变动。
上述事实,有三七公司提交的《授权声明》、《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奇客创想公司提交的《网页游戏联合运营协议》及授权书在案佐证。
五、关于《金装传奇》游戏与《热血传奇》游戏对比有关的事实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根据前述公证书中所体现的《热血传奇》官网信息(即三七公司、奇客创想公司所称2009年《热血传奇》)、2010年《传奇续章》、2015年《热血传奇》(在本部分统称为《热血传奇》)与《金装传奇》网页信息及游戏录像内容,按照两款游戏具体内容分组进行对比如下(以下括号中标注《金装传奇》游戏中不同的名称,没有标注则名称相同)。
在人物角色设置方面,《热血传奇》与《金装传奇》人物角色均包含“战士”、“法师”和“道士”三种职业,且每种职业均分为男性和女性两种。
两款游戏人物角色的参数项设置均包括“主属性”和“副属性”。
《热血传奇》人物角色属性共计四十二项,《金装传奇》有十七项参数名称与之相同或相似。
相同或相似参数项中“主属性”包括“职业”、“等级”、“体力值”(“生命值”)、“魔法值”、“当前内功等级”(“内功等级”)、“当前内功经验”(“内功经验”)、“内力值”(“内功值”)、“内功伤害减免”(“内功免伤”);
“副属性”包括“防御”(“物理防御”)、“魔防”(“魔法防御”)、“攻击”(“物理攻击”)、“魔法”(“魔法攻击”)、“道术”(“道术攻击”)、“精确度”(“准确”)、“敏捷度”(“闪避”)、“幸运”、“暴击等级”(“暴击率”)。
在人物角色外观方面,《热血传奇》与《金装传奇》在各角色职业、外观、姿态等方面十分相似,以男战士角色为例,两款游戏中男战士的姿态均为右手半举至腰侧,左手半握拳自然下垂,两腿分开与肩同宽,双膝微屈,呈准备进攻状态。
在武器方面,截至《金装传奇》人物升级至80级,游戏中共出现了22种武器类道具,其名称、外观、属性均与《热血传奇》武器类道具相同或近似,包括乌木剑、短剑、斩马刀、井中月、裁决之杖(裁决)、屠龙(屠龙刀)、海魂、魔杖、半月等。
在服装方面,截至《金装传奇》人物升级至80级共出现了38种服装类道具,其名称、外观均与《热血传奇》服装类道具相同或近似,包括布衣(粗布甲/粗布衣)、轻型盔甲(轻型战甲/轻型战袍)、战神盔甲(战神铠甲)等在其他装备道具方面,截至《金装传奇》人物升级至80级共出现了21种项链类道具,其中15个在名称及外观上与《热血传奇》相同或近似,包括灯笼项链、魔鬼项链、蓝翡翠项链、圣战项链等;
21种手镯类道具,其中14个在名称、外观和属性等方面与《热血传奇》相同或近似,包括金手镯、黑檀手镯、道士手镯、死神手套等;
21种戒指类道具,其中17个在名称及外观上与《热血传奇》相同或近似,包括金戒指、六角戒指、珍珠戒指、蛇眼戒指、法神戒指等。
在技能方面,《金装传奇》共出现了7项战士技能、16项法师技能、和13项道士技能,其中7项战士技能、14项法师技能、12项道士技能与《热血传奇》相似。
各人物角色的技能设计、学习顺序和具体技能名称等方面与《热血传奇》中的设定相同或近似。
其中包括基本剑术(初级剑法)、刺杀剑术、半月弯刀、野蛮冲撞、烈火剑法、雷电术、灵魂火符、施毒术等。
在怪物方面,截至《金装传奇》人物升级至85级共出现了95种怪物,其中有86种怪物在名称、外观、出现位置等与《热血传奇》相同或近似,包括鸡、鹿、稻草人、盔甲虫、沙虫(威思而小虫)、多角虫、洞蛆、骷髅、骷髅战士、骷髅战将、僵尸、巨型蠕虫、钳虫、红野猪(红色恶猪)、黑野猪(黑色恶猪)、獠牙野猪王(白色恶猪)、沃玛战士(沃玛卫士)、沃玛勇士、沃玛战将等。
在非玩家角色(NPC)方面,截至《金装传奇》人物升级至85级共有75个NPC,其中有58个NPC与《热血传奇》中的NPC在名称、功能、外观、图示等相同或近似,包括药店老板、服装店老板(服装老板娘)、国王(比奇国王)等。
在地图和建筑物方面,《金装传奇》与《热血传奇》均有城市“比奇城”、“土城”以及“沙巴克”,从全景地图上看《金装传奇》部分地图在宏观上与《热血传奇》的地图相同,具体地形上看,《金装传奇》在具体地形在微观上和《热血传奇》中的形态、结构相似;
建筑上看,《金装传奇》中的建筑位置、建筑风格、移动路径、功能、结构、材质、颜色与《热血传奇》相近。
细节上,以《热血传奇》的比奇城为例,两款游戏在城市的形状、城外护城河的设置、桥梁设置、内部建筑物布局方面均相似,中心桥的形状、皇宫大门及皇宫的建筑风格亦相近。
在游戏界面方面,《热血传奇》采用红、蓝两个半球组成的一个圆球的设计,左侧红色显示生命值,右侧蓝色显示魔法值,圆球外侧辅以龙形图,该界面从始至终出现在游戏的连续画面中,而《金装传奇》游戏同样采取该红蓝半球设计,圆球外侧辅以龙形图,二者视觉效果无本质区别。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第3306号公证书、第8367号公证书、第43392号公证书、第45041号公证书、第54022号公证书以及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提交的游戏对比文件及三七公司书面质证意见在案佐证。
三七公司主张《金装传奇》游戏的内容来自《传奇世界》或者来自于公有领域或现实生活,为证明其主张,三七公司提交了《金装传奇》游戏元素与《传奇世界》游戏元素的对比,并对来源于公有领域或现实生活的元素进行列举和说明。
六、关于《金装传奇》游戏宣传相关的事实在《金装传奇》游戏主页(www.37.com/jzcq/)中,“37《金装传奇》游戏背景”,显示“《金装传奇》是一款东方传奇风格的角色扮演类(ARPG)网页游戏。
游戏从边界村开启玛法大陆的传奇征程,以与怪物BOSS们的战斗、守卫比奇家园、天选之人拯救玛法大陆为主线。
玩家作为天选之人,可以通过控制游戏角色征战各大凶残怪物BOSS,称霸玛法大陆,与兄弟一起传奇天下!
游戏中传承了传奇经典的战道法三职业设定,玩家可以选择三种不同职业并根据喜好体验不一样的游戏乐趣”。
“新闻公告”栏中显示“37《金装传奇》游戏技能介绍传承经典传奇天下”。
在奇客创想公司运营页面(web.7k7k.com/games/jzcq/)中,显示“男人的战场正版授权”。
在“《代号五千》定名《金装传奇》印象站火爆预约”文章中显示“37《金装传奇》印象站:http://www.37.com/jzcq/”、“【承诺一:史诗巨作正版传奇】37《金装传奇》由官方正版授权,37游戏极光网络自主研发,今日,气势磅礴的印象站带你管中窥天。
玛法大陆龙吟虎啸,沙巴克吹响集结号角,‘传奇’的回归汹涌袭来,‘硬汉’的战争迫在眉睫,37《金装传奇》史诗征途即将开启,各位英雄,快快踏马而来。
”“【承诺二:原汁原味再续经典】37《金装传奇》原汁原味回归经典,战道法开辟新天地,攻城战塑造新传奇……以最高的还原度和最真挚的创新诚意,还给玩家那个无比熟悉的沙城,还给玩家那些肝胆相照的兄弟。
”“【承诺三:雷霆手段严惩外挂】……全力支持‘传奇’最原始的简单和公平。
”“37《金装传奇》是三七游戏极光网络自主研发,并持有正版授权的传奇题材网页游戏。
”从web.7k7k.com/games/jzcq/登录《金装传奇》游戏后,画面中央位置出现“经典传奇热血重燃”、“1.76版金装重甲·血战沙城”内容,下方出现红蓝半球外环龙形游戏操作界面。
上述事实,有第43392号公证书、第43393号公证书、第45041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各方当事人认可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诉讼过程中,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明确其主张三七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侵害了其对于《热血传奇》游戏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庭审中三七公司表示,其可以说是www.37.com网站的经营者之一,但不是《金装传奇》游戏的经营者。
本院认为:一、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原告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为韩国法人,被诉侵权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且各方当事人均未就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异议。
因此,本院认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就本案应使用法律问题的选择,本案适用中国法。
二、《热血传奇》权利客体问题(一)《热血传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本院认为,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一般考虑如下因素:(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
(2)是否具有独创性;
(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是否可复制。
本案中,《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属于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MMORPG),玩家要扮演一个虚构角色,并控制该角色进行许多游戏任务和互动活动,融合动作游戏、角色扮演游戏与冒险游戏的元素,具有较高的角色带入感和多玩家交互性。
从《热血传奇》的整体目的和功能来看,主要用途是为玩家提供娱乐、休闲、交流等服务,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经文化部备案,具有文化艺术领域范畴的特性;
从《热血传奇》的创作过程来看,是一个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非常复杂的创作过程,具有极高的独创性;
从《热血传奇》的载体类型来看,《热血传奇》是客户端游戏,即玩家需要通过互联网在电脑上下载安装游戏客户端软件才能在线运行游戏,可以通过有形形式予以复制。
据此,从游戏整体功能、创作过程、载体类型等多个角度来看,《热血传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热血传奇》在著作权法下的作品类型本院认为,运行网络游戏产生的静态游戏画面符合美术作品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运行网络游戏产生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游戏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
从游戏最终呈现效果来看,网络游戏最终显示在屏幕上的整体画面,是以其计算机程序为驱动,将文字、音乐、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元素,以体现和服务游戏玩法和游戏规则为目的形成的有机、连续、动态组合的呈现。
因此,网络游戏并不仅仅是静态美术作品的动画效果,还是一个复合元素组成的完整、独立的作品,是由游戏名称、商标标识、场景地图、故事情节、人物形象、文字介绍、对话旁白、背景音乐、游戏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等一系列独创性元素(或者称为作品内容)组成的整体。
在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中,存在大量具有独创性的人物角色、道具、技能、NPC、怪物等游戏组成要素,这些游戏组成要素的名称、图像、参数项设定,场景、地图、建筑物、故、地图、游戏操作具体方法及设置、功能设置、界面设置,以及游戏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即特定人物角色与特定武器、服饰、物品、技能等的一一对应关系,特定NPC、怪物与特定场景、地图的一一对应关、地图的一一对应关系等的内容(或者称为游戏组成要素)。
本案中,《热血传奇》网络游戏整体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热血传奇》的动态游戏画面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游戏中的人物(战士、法师、道士)、武器、装备、道具、NPC、怪物、静态地图及其各部分场景服装等构成美术作品。
(三)《热血传奇》游戏版本问题本案中,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主张权利基础为《LegendofMir2》(对应中文名称为《传奇》或《热血传奇》),版本是《热血传奇》游戏客户端2.0.5.80,更新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
庭审中,原告确认权利基础使用名称为《热血传奇》,并主张以2010年《传奇续章》、2015年《热血传奇》、《热血传奇》官网游戏内容为依据与《金装传奇》进行实质性近似的比对。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0年《传奇续章》在人物角色、武器、服装、技能、项链、手镯、戒指、道具、怪物、比奇城、沙巴克城、土城等游戏场景、地图、非玩家角色、地图C)、游戏界面、控制方式、特殊功能及设置等方面与《热血传奇》一脉相承。
不同历史时期《热血传奇》游戏版本更新都是在原有游戏版本内容基础上进行增加和扩充,添加新的地图、武器、画面等,而游戏核心内容没有实质变化。
游戏对比中出现的《热血传奇》游戏内容基本同时存在于2010年《传奇续章》、2015年《热血传奇》版本以及《热血传奇》官网中。
其次,根据三七公司提交的《传奇大记事》,2010年2月上线的《传奇续章》是以《热血传奇》英雄、内功等核心玩法为基础进行适当简化后的游戏版本。
三七公司虽主张2010年《传奇续章》为独立的新游戏,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2010年《传奇续章》游戏内容与《热血传奇》游戏内容存在实质差异。
故本院认定,2010年《传奇续章》游戏系《热血传奇》游戏的版本之一。
再次,2016年《热血传奇》游戏录像中显示《热血传奇》游戏内容审批文号“文网进字[2004]012号”是2004年9月8日核准的,该游戏出版审批号“新出音管[2005]136号”是2005年取得的,即自2004年审批以来至2016年游戏连续运营并没有就不同的历代游戏版本单独进行过审批。
综上,本院认为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2010年《传奇续章》及2015年《热血传奇》游戏内容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核心内容一直在延续,上述两款游戏均是《热血传奇》游戏在连续运营过程中演化发展而来的不同版本,而并非独立的新的游戏。
故三七公司关于2010年《传奇续章》及2015年《热血传奇》属于不同的作品,不应当一起用于侵权比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奇客创想公司还主张两原告的比对还涉及2017年《热血传奇》版本,不能仅因原告提交了一个作品的著作权证书,就以此主张四个作品(2009年《热血传奇》、2010年《传奇续章》、2015年《热血传奇》、2017年《热血传奇》),对此,原告认为是因为公证录像的缺失,故其于2018年11月13日、14日委托代理律师前往公证处补充公证了《热血传奇》游戏,即第54022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不同历史时期《热血传奇》游戏版本更新都是在原有游戏版本内容基础上进行增加和扩充,添加新的地图、武器、画面等,而游戏核心内容没有实质变化。
游戏对比中出现的《热血传奇》游戏内容基本同时存在于2010年《传奇续章》、2015年《热血传奇》版本、《热血传奇》官网以及第54022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中。
在奇客创想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第54022号公证书中显示的游戏内容与《热血传奇》不同的情况下,该公证书仅作为部分元素比对的补充,本院对该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予以认可。
三、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是否享有《热血传奇》著作权(一)关于《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本案原告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为韩国公司,其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其在韩国与第三人亚拓士公司共同享有《热血传奇》著作权,因中、韩两国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故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在其本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同样提供保护。
此外,娱美德公司也已于2003年在中国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第三人亚拓士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04年4月29日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就《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问题在韩国诉讼中达成的《和解笔录》。
本案中,包括各方当事人均承认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是《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
游戏作品系由计算机软件作品及其生成的画面组合而成的综合性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生成画面的相关权利亦应归属于软件开发者。
在其生成画面符合作品独创性等构成要件而构成作品时,著作权人应当为软件的著作权人。
故在本案中,《热血传奇》游戏生成画面的著作权人为亚拓士公司与娱美德公司。
因此,三七公司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提出的仅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无法证明对游戏动态画面也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热血传奇》后续版本的著作权归属。
亚拓士公司提交的《软件许可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足以证明,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是《软件许可协议》的共同许可权利人,并通过协议将《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在中国的运营权授权许可给了被许可人,但《热血传奇》的著作权始终归属于许可权人。
并且,2003年《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在许可期内对《热血传奇》的任何升级或补丁,无论是由许可人还是被许可人提供,其著作权都应属于许可人。
因此,《热血传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了《热血传奇》后续更新版本的著作权归属于许可人,即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
本院认为,关于著作权归属,原告只要举出能证明自己是权利人的初步证据就完成证明责任。
被告对此提出异议的,应由被告举证证明,被告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的,应确认原告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娱美德公司已经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亚拓士公司亦提交了2001年《软件许可协议》、2002年《补充协议》、2003年《补充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娱美德公司是《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之一,且对游戏后续更新与补丁同样享有著作权。
因此,娱美德公司主张权利的2010年《传奇续章》及2015年《热血传奇》的著作权均归属于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
(二)关于《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的承继2017年5月23日,娱美德公司在韩国分立并成立株式会社传奇IP承继《热血传奇》著作权,并在韩国完成了行政登记,因此分立日2017年5月23日之前娱美德公司是《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人,株式会社传奇IP因承继取得2017年5月23日之后《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二者对《热血传奇》游戏所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他各方当事人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娱美德公司转让共有著作权应当取得另一方共有著作权人亚拓士公司的同意。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本案涉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适用中国法,但是关于《热血传奇》著作权承继问题可能涉及的三方主体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以及亚拓士公司均为韩国法人,且因娱美德公司分立而产生的著作权承继行为也发生在韩国,该行为是否有效应当适用韩国法。
除《分立计划书》外,株式会社传奇IP在本案中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主体材料显示,其于2017年5月23日在韩国登记,登记记录的开设事由为娱美德公司分立而设立公司。
本案中,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认定株式会社传奇IP已经在韩国承继了《热血传奇》的著作权,株式会社传奇IP因承继对《热血传奇》游戏在韩国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娱美德公司是否有权基于《热血传奇》提起本案诉讼三七公司提出,《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之间存在纠纷,且依照《申明》娱美德公司已委托亚拓士公司代为行使其作为共有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且该委托不可撤销,因此娱美德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亚拓士公司主张依照2002年《补充协议》娱美德公司已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共有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因此娱美德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首先,虽然《申明》所述内容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是“LegendofMirII(传奇)”游戏软件共同著作权人,且“WEMADE(娱美德公司)于2002年7月14日委托ACTOZ(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
该委托在中国地区有效期间为(2002年7月14日-2017年9月28日)不可撤销”,但是从《申明》字面解释很难得出娱美德公司由于该委托行为而丧失其自身对《热血传奇》享有的共有著作权的结论。
结合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在韩国诉前保全程序中提交的《软件许可协议》《补充协议》等其他在案证据,本院认为《申明》不足以证明娱美德公司丧失了作为《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维权的权利。
其次,《申明》是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两个韩国主体之间在韩国做出的文件,根据亚拓士公司提交的2004年《和解笔录》显示,2004年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就如何行使共有著作权问题已经重新达成了协议,包括根据《和解笔录》约定,更新与盛大签署的合同时,亚拓士公司与娱美德公司应事先进行协商,而并非由亚拓士公司代为行使作为共有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可。
因此,三七公司、亚拓士公司依照《申明》及2002年《补充协议》对娱美德公司的起诉主体资格所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先后作为共有著作权人之一能否单独提起侵权之诉。
本院认为,娱美德公司在本案中仅主张三七公司与奇客创想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其合理支出的民事责任,而并未主张后二者承担赔偿其因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责任,故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提起本案诉讼既有利于所有的共有著作权人,又不会因单独起诉而获得超出其共有份额的赔偿。
此外,关于娱美德公司将其著作权份额转让给株式会社传奇IP后是否有权继续参加诉讼的问题。
本案中,2017年5月23日,株式会社传奇IP承继娱美德公司《热血传奇》相关权利。
《金装传奇》网页游戏公测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但其开发完成时间为2017年4月1日,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登记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且《金装传奇》官网(www.37.com/jzcq/)自2017年3月14日开始、奇客创想公司网站(web.7k7k.com/games/jzcq/)自2017年3月1日开始均在网站上对《金装传奇》开展宣传,娱美德公司及株式会社传奇IP先后作为《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之一,有权据此主张侵害计算机软件及不正当竞争,故娱美德公司可以《热血传奇》著作权人的身份作为本案原告参与本案诉讼。
综上,本院认为,娱美德公司作为《热血传奇》游戏的共有著作权人之一,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五、三七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被告涉案游戏名称为《金装传奇》,该游戏在本案审理期间连续运营。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金装传奇》的著作权人是极光公司,极光公司授权给硬通公司独家代理《金装传奇》游戏,硬通公司与奇客创想公司在www.7k7k.com平台上联合运营该游戏。
三七公司主张《金装传奇》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登记备案的运营单位是硬通公司,因此三七公司不是运营单位。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三七公司认可其系www.37.com网站的经营者之一,故其实际从事了《金装传奇》游戏的运营行为并从中获取了利益,不应以该登记情况否认三七公司的实际运营行为。
其次,与《金装传奇》游戏开发和运营相关的著作权人极光公司、运营及支付平台硬通公司均为三七公司旗下的控股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此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游戏审批结果显示《金装传奇》出版单位是亦是三七公司。
综上,本院认定三七公司是《金装传奇》游戏的运营单位,是本案适格被告。
奇客创想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运营《金装传奇》游戏,亦是该游戏的运营单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六、亚拓士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亚拓士公司主张其作为《热血传奇》的共同著作权人,在本案中应当被追加为共同原告而非第三人,但如果能够被追加为原告,亚拓士公司在本案中不以原告的身份主张权利,也不主张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仅保留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实体权利。
本院认为,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在本案中仅主张三七公司与奇客创想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其合理支出的民事责任,且亚拓士公司不主张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在本院已经依照三七公司申请追加亚拓士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情况下足以查明案件事实,故亚拓士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为第三人。
七、《金装传奇》是否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一)《金装传奇》与《热血传奇》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接触和实质性相似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标准。
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接触可以是一种推定。
权利人将作品公之于众进行了发表,被诉侵权人依据社会通常情况具有获知权利人作品的机会和可能,可以被推定为接触。
本案中,首先,如前所述,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主张比对的《热血传奇》游戏版本中,2010年《传奇续章》、2015年《热血传奇》的发表时间以及公证的《热血传奇》官网时间均早于《金装传奇》,故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主张比对的两款游戏内容、官网内容均早于《金装传奇》游戏。
其次,《热血传奇》是在中国连续运营十九年的经典网络游戏,游戏知名度高,三七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作为游戏行业的从业主体应当知晓《热血传奇》游戏的存在。
此外,三七公司在推出《金装传奇》游戏时在游戏官方网站表示“游戏中传承了传奇经典的战道法三职业设定”,奇客创想公司在游戏开始时显示“经典传奇热血重燃”、“1.76版金装重甲·血战沙城”,亦可推知三七公司、奇客创想公司知晓《热血传奇》游戏。
综上,三七公司与奇客创想公司具有接触到《热血传奇》游戏的可能性。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
在网络游戏相似性对比中,通常通过人物角色、武器、道具、服装、技能、地图、怪物、建筑、地图戏具体内容逐一比对判断两款游戏整体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值得强调的是,在角色扮演类游戏中上述内容并不是割裂的,不同的人物角色职业对应着不同的武器、道具、服装和技能等人物要素,而不同的地图对应着不同的怪物、NPC和建筑物等场景要素,人物要素和场景要素整体上统一构成了角色扮演类游戏作品的核心表达内容。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是两作品相似的表达是否属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核心内容。
在案证据显示,《热血传奇》与《金装传奇》人物角色均为“战士”、“法师”和“道士”三种职业,人物角色的参数项设置及其名称相同或相似,在人物角色外观方面无实质性差别;
两款游戏均有城市“比奇城”、“土城”以及“沙巴克”,城市内部建筑物数量、建筑物布局等均相似。
截至《金装传奇》人物升级至85级,两款游戏中有22种武器类道具、38种服装类道具、15种项链类道具、14种手镯类道具、17种戒指类道具、33种人物技能、86种怪物、58个NPC等与《热血传奇》在名称、外观、功能等相同或相似。
本院认为,截至《金装传奇》人物升级至85级,两款游戏的核心内容相似。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考虑因素还包括特殊的细节设计是否相同。
在案证据显示,《热血传奇》游戏主界面左下方采用红、蓝两个半球组成的一个圆球的设计,左侧红色显示生命值,右侧蓝色显示魔法值,圆球外侧辅以龙形图,该界面从始至终出现在游戏的连续画面中,是《热血传奇》的标志之一,而《金装传奇》游戏同样采取该红蓝半球且圆球外侧辅以龙形图的设计,二者视觉效果无本质区别,构成实质性相似。
两款游戏在地图、建筑位置、建筑风格、移动路径、功能、结构、材质、颜色等方面均相似。
三七公司辩称《金装传奇》是独立开发的,并提交了极光公司员工的《创作说明》等,说明游戏中的故事背景、美术风格等参考了《传奇世界》并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并加入了原创性元素,而游戏的玩法、数值等均为独立开发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除非有正当理由,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虽然极光公司员工出具的《创作说明》部分内容涉及到本案涉案游戏开发创作事实,但是由于相关人员并未到庭作证,因此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需要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三七公司还辩称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主张的两款游戏相似内容在《金装传奇》游戏全部内容中占比不高,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院认为,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不断打怪升级且游戏数据不断更新,其特点是人物等级由低到高不断升高,不应穷尽全部游戏内容要素进行对比才能认定是否构成相似,这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现实的。
两款网络游戏即使整体内容有差异,如果游戏核心内容或游戏“卖点”高度相似,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仍然可以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案中,人物角色职业、参数项设置、建筑物等细节是不同等级玩家都会经历的体验,两款游戏在这些内容中已经呈现了较高的相似度。
本院认为,如果原告举证已经足以证明实质性相似,原告未穷尽举证相似度并不影响该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据此,三七公司主张的游戏相似内容占比不高因此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金装传奇》游戏与《热血传奇》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金装传奇》构成对《热血传奇》的复制还是改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作者未经许可在被诉侵权作品中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并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属于改编行为。
作者未经许可在被诉侵权作品中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但并未形成新的作品,属于复制行为。
故侵犯复制权与改编权的认定标准都是接触和实质性相似,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产生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本案中,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金装传奇》与《热血传奇》构成实质性相似。
但《金装传奇》游戏中亦有不同于《热血传奇》游戏的元素,例如截至人物升级至85级,《金装传奇》中存在不同于《热血传奇》的道具等。
这些新的元素属于不同于《热血传奇》游戏的新的表达,使得《金装传奇》游戏具有了不同于《热血传奇》游戏的创新,故已经构成新作品。
因此《金装传奇》构成《热血传奇》的改编作品。
而《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以及承继娱美德公司著作权的株式会社传奇IP均没有授权三七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改编并运营《金装传奇》网页游戏,因此,《金装传奇》侵犯了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对《热血传奇》享有的改编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三七公司与奇客创想公司将《金装传奇》游戏的服务器端置于其服务器中,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金装传奇》游戏,即构成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金装传奇》游戏的行为,因而亦侵害了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对于《热血传奇》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关于取得《传奇世界》授权是否足以证明《金装传奇》并未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三七公司辩称,娱美德公司已经在2003年民事调解书中承认盛趣公司对《传奇世界》享有著作权,而《金装传奇》游戏的开发和运营参考和借鉴了《传奇世界》,并且获得了《传奇世界》的合法授权,故《金装传奇》并未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
奇客创想公司亦辩称,《金装传奇》是获得《传奇世界》合法授权后开发完成的,其运营该游戏有合法来源,已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
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主张2003年民事调解书只针对当时涉诉的《传奇世界》客户端游戏,并不包括同意盛大网络公司或盛趣公司自行或许可其他第三方基于《传奇世界》客户端游戏另行开发新游戏。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所证明的授权链依次为盛趣公司、盛绩公司、极光公司、硬通公司、奇客创想公司。
且依据2003年民事调解书,《热血传奇》著作权人娱美德公司及亚拓士公司同意并承认盛趣公司对《传奇世界》享有著作权,并且放弃了基于任何与该案诉讼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针对任何其他一方提起任何诉讼的权利。
但基于以下原因,本院认定奇客创想公司取得《传奇世界》授权并不足以证明《金装传奇》并未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
首先,著作权许可或转让应当是明示的,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他人不得行使。
第一,2003年民事调解书中娱美德公司“承认并确认盛趣公司拥有《传奇世界》的著作权”,娱美德公司同意放弃对盛大网络公司、盛趣公司就“与本案诉讼有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同意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法域内,均不会“基于任何与本案诉讼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针对任何其他一方提起任何诉讼”。
此处的“《传奇世界》”以及“本案诉讼有关”应指该案涉诉《传奇世界》客户端游戏,由于当时还不存在《传奇世界》网页游戏或手机游戏,因此本院认为2003年民事调解书中和解内容仅针对当时涉诉的《传奇世界》客户端游戏,而不包括本案中的《金装传奇》游戏。
第二,2003年民事调解书中写明“各方进一步同意并确认,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法域内,均不会基于任何与本案诉讼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针对任何其他一方提起任何诉讼”。
此处,在放弃诉讼请求的主体上,2003年民事调解书中明确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一方主体“包括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被许可公司、公司高级官员、董事、股东、继任公司、受让公司、律师以及代理人”,而盛大网络公司、盛趣公司一方主体并不包含“被许可公司”,其余表述与前者完全相同,由此可见,娱美德公司并未通过2003年民事调解书明示同意放弃对除“盛大网络公司,盛大网络公司、盛趣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公司高级官员、董事、股东、继任公司、受让公司、律师以及代理人”以外的“被许可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此,三七公司、奇客创想公司提出的娱美德公司已经同意盛趣公司可以授权第三方基于《传奇世界》开发新游戏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认可。
其次,三七公司、奇客创想公司虽主张《金装传奇》游戏改编自《传奇世界》游戏,但根据其提交的对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游戏比对的书面意见可以看出,在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主张侵权的作品元素范围内,《金装传奇》游戏中的部分元素并未在《传奇世界》游戏中出现,部分元素与《传奇世界》游戏的相应元素并不相似,部分元素虽与《传奇世界》游戏的相应元素有相似之处但其与《热血传奇》游戏中相应元素的相似程度显然更高。
例如,三款游戏中都有三大主要城市,《热血传奇》中三大主要城市名称是“比奇城”、“土城”、“沙巴克”;
《传奇世界》中三大主要城市名称则为“王城”、“土城”、“沙城”;
而《金装传奇》中三大主要城市名称为“比奇城”、“土城”、“沙巴克”,与《热血传奇》完全相同。
故本院认为,对于本院认定的《金装传奇》游戏中与《热血传奇》游戏构成实质近似的内容,三七公司、奇客创想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来自于其获得授权的《传奇世界》。
此外,在本案授权链条中并不包括三七公司,故亦难以认定三七公司取得《传奇世界》授权进而证明其运营《金装传奇》并未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
综上,三七公司、奇客创想公司关于其获得了《传奇世界》的合法授权故《金装传奇》并未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热血传奇》游戏内容是否属于公知素材本案中,三七公司主张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热血传奇》游戏中人物主属性和副属性经验值、生命值、魔法值、幸运等参数设置是许多经典游戏的通用设置,不具有独创性。
本院认为,两款游戏实质性相似,并不是仅指参数设置相同。
在游戏整体上,《热血传奇》人物职业设置、参数设置、外观、武器、服装、技能整体组合、取舍、选择、安排是具有独创性的,而《金装传奇》与《热血传奇》在这种整体组合、取舍、选择、安排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这并不属于公知素材。
三七公司还主张《热血传奇》游戏中的怪物“蜈蚣”、“蜘蛛”、“骷髅”、“蛤蟆”、“食人花”、“蝎子”、“鸡”、“鹿”、“稻草人”等及NPC等来源于公有领域及现实生活,不具有独创性。
本院认为,首先,虽然上述元素在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但《热血传奇》游戏中怪物及NPC等元素是在现实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加工及艺术创作,与现实元素并不完全相同,而这一创作过程必然包含了开发者的个人选择和取舍,使得其与现实元素的差异部分具有独创性。
故上述元素仍构成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其次,单个游戏元素与其他元素的有机联合整体亦具有独创性。
角色扮演类游戏中的某些游戏内容与现实生活贴切是很常见的,这样才使得玩家更有代入感,游戏更好玩。
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并不能禁止其他游戏中使用“鸡”、“鹿”、“蛤蟆”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事物作为游戏组成部分。
但这些元素并不必然出现在网络游戏中,《热血传奇》游戏是通过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将这些元素辅以不同的功能、外形、分布到游戏的不同场景中,这种安排和取舍构成《热血传奇》游戏作品独创性表达的一部分。
故三七公司举证现实生活中存在“鸡”、“鹿”、“蛤蟆”等,并不能证明《热血传奇》游戏内容整体不具有独创性或属于公知领域。
综上所述,三七公司与奇客创想公司运营《金装传奇》的行为侵犯了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对《热血传奇》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因为两被告并非《金装传奇》的开发者,故并未侵害两原告对《热血传奇》游戏享有的改编权。
八、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中,从三七公司和奇客创想公司网页登陆《金装传奇》游戏后显示“金装传奇黄金公测”,“游戏中传承了传奇经典的战道法三职业设定”,“37《金装传奇》由官方正版授权,37游戏极光网络自主研发”,“37《金装传奇》原汁原味回归经典,战道法开辟新天地,攻城战塑造新传奇”,“以最高的还原度和最真挚的创新诚意,还给玩家那个无比熟悉的沙城,还给玩家那些肝胆相照的兄弟”,“37《金装传奇》是三七游戏极光网络自主研发,并持有正版授权的传奇题材网页游戏。
”此外,登录游戏后,画面中央位置出现“经典传奇热血重燃”、“1.76版金装重甲·血战沙城”内容。
其中,“1.76版”重装上阵是《热血传奇》经典版本,而《传奇世界》并无1.76版,三七公司提交的《传奇大事记》中有写到:“2003年5月,《传奇》推出1.76版‘重装上阵’。
十年之后,1.76版依然是玩家最为喜爱的版本之一。
各种经典的设置,至今仍被追捧和模仿。
”而“沙巴克城”,被玩家简称“沙城”,是《热血传奇》独创性表达,具有代表意义。
尽管“正版授权”、“经典传奇”、“1.76版”、“血战沙城”等表述没有将“热血”与“传奇”连在一起,直接表达为“热血传奇正版授权”,但“传奇1.76版”足以排他的唯一性的指向《热血传奇》,表达出“热血传奇正版授权”的含义。
综上,三七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在游戏宣传和运营中故意将《金装传奇》与《热血传奇》建立联系,使得玩家误认为其取得了《热血传奇》的正版授权。
由于网络游戏的特征是常年连续运营,如《热血传奇》已经连续成功运营十九年,是否为“正版授权”游戏是吸引以及留存玩家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三七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故意将《金装传奇》与《热血传奇》建立联系,使得玩家误认为其取得《热血传奇》的正版授权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
九、三七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三七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三七公司是《金装传奇》的出版和运营主体,运营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推广和宣传了《金装传奇》游戏,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其行为侵犯了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对《热血传奇》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七公司运营的《金装传奇》游戏网页中“游戏中传承了传奇经典的战道法三职业设定”等表述,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奇客创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运营并宣传《金装传奇》游戏,并且通过奇客创想公司网站可以登录《金装传奇》游戏,同样侵害了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对《热血传奇》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过奇客创想公司网站登录《金装传奇》同样可见“1.76版”的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鉴于二者并非《金装传奇》的开发者,故并未侵犯娱美德公司及株式会社传奇IP对《热血传奇》游戏享有的改编权。
奇客创想公司有关“传奇”是通用名称,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奇客创想公司运营《金装传奇》游戏的授权链条为:极光公司→硬通公司→奇客创想公司;
而在案证据未显示三七公司获得运营《金装传奇》游戏的授权,虽然三七公司未获得授权,但其实际从事了运营《金装传奇》游戏的行为,由于其与奇客创想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授权与被授权、分工合作或者利益共享关系,故三七公司与奇客创想公司的行为分别侵害了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对于《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
同理,三七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在运营《金装传奇》游戏时的虚假宣传行为也是分别的、独立的,分别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三七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分别应当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方式使用作品的,或者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金装传奇》与《热血传奇》已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三七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应当停止运营侵害娱美德公司《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的涉案《金装传奇》游戏。
三七公司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应为停止使用个别图片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合理支出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起诉时仅主张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但其在本案诉讼中并未提交合理支出相应的合同、票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两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但在本案中确有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公证书,能够确认相关费用已经发生,本院综合考量三七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各自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分别酌情判令三七公司承担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奇客创想公司承担人民币10万元。
此外,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三七公司、奇客创想公司侵犯了其对《热血传奇》的著作权。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三七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的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当然应当是本案的审理内容。
但是,判决书的主文部分应当是对各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认定及分配,而确认是否侵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仅仅是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故不应在判决书的主文部分列明。
鉴于本院已就三七公司及奇客创想公司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进行了阐述,对于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将不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列明。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第四条第十一项、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运营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的涉案《金装传奇》游戏,关闭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的涉案《金装传奇》游戏网站(www.37.com/jzcq/);
二、被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就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的涉案《金装传奇》游戏进行涉案虚假宣传的行为;
三、被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合理支出人民币200000元;
四、被告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运营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的涉案《金装传奇》游戏,关闭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的涉案《金装传奇》游戏网站(web.7k7k.com/games/jzcq/);
五、被告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就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的涉案《金装传奇》游戏进行涉案虚假宣传的行为;
六、被告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合理支出人民币100000元;
七、驳回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500元、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