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初381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高静,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神舟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龙潭路与罗三路东交汇处iv>法定代表人: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军、孟宪策,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临沂神舟加油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