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60号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南边二街**(二楼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阳光成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A-C轴与17-21C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K。
法定代表人:陆德美。
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阳光成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60××××.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