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58号原告:廖安章,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阿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新雷欧电子厂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32282Q。
法定代表人:付晓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锦,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深圳市阿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44××××.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廖安章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
原告廖安章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兰 诗 文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熊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