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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万仕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职来职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730号
案件名称泰州万仕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职来职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泰州万仕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职来职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1民初730号原告:泰州万仕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明,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职来职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胤,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睿,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泰州万仕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仕道公司)与被告山东职来职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职来职往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仕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被告职来职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仕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的行为,停止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使用“职来职往”字样;

2.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职来职往”字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0万元,以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2800元(包括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餐费3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4日,原告注册了第***号文字商标,商标内容为“职来职往”,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宣传;

市场分析;

职业介绍所;

人事管理咨询;

人员招收;

会计;

寻找赞助。

被告将“职来职往”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与案涉商标使用范围基本一致,与原告经营业务相重合,对公众造成误导,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同时,被告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宣传中突出使用“职来职往”标识,以“职来职往”名义发表各种新闻资讯以及文章,进行广告宣传等,未与原告商标进行区分。

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职来职往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企业名称权如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首先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在先权利,且均属于同一地域同一经营范围,同一服务项目,致使他人能够产生混淆,而被告取得企业名称权系在先的合法权利;

2.被告的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以及地域均与原告不一致,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客观事实;

3.被告没有侵权事实更没有侵权造成的损失。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万仕道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营业期限至2022年1月15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咨询,实业投资管理,一般商务信息咨询,网站维护,网络技术推广服务。

2015年7月14日,万仕道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号“职来职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广告宣传;

市场分析;

职业介绍所;

人事管理咨询;

人员招收;

会计;

寻找赞助,有效期至2025年7月13日。

2019年7月26日,万仕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仁宏,向江苏省泰州市祥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公证员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了被告职来职往公司的公司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职来职往HR”。

被告公司网站顶部有“职来职往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字样,“职来职往”四个字大于“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字体。

在被告的微信公众号“历史消息”栏目中存在多条信息,格式为“职来职往NO.+数字+标题”。

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泰祥证民内字第1004号公证书。

被告职来职往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31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劳务派遣、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人流资源供求信息的手机、整理、储存和发布,绩效薪酬管理咨询、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包,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等。

被告职来职往公司成立过程中,于2011年12月27日,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的企业名称为“济南职来职往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8日,工商管理部门向被告下发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了被告企业名称申请。

后被告的公司名称变更为济南职来职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18年6月5日,被告变更为现名称。

被告职来职往公司自2012年成立以来至2019年总营业额近1.52亿元。

被告职来职往公司多次于山东建筑大学、山东交通学院等大中院校举办就业培训,并多次向慈善机构进行捐款。

2015年-2018年,被告职来职往公司连续四年被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为“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016年12月,被告被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为“全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

2017年6月,被告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201-201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被告职来职往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反诉状,请求判令万仕道公司停止使用“职来职往”注册商标并赔偿损失30万元。

在本院审查期间,被告职来职往公司又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反诉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公证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审计报告、宣传图片、银行回单、文件通知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依照相应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

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在先权利是指商标申请之前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

本案中,被告“职来职往”字号的核准使用早于原告“职来职往”商标的申请时间,且在山东人力资源市场具有知名度,被告“职来职往”字号相对于涉案的“职来职往”商标来说,应当是在先权利。

因此,被告职来职往公司合法的字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字号。

故原告万仕道公司要求被告停止含有“职来职往”字样的企业名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职来职往”是否侵害原告的商标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即禁止混淆原则。

本规定是规制使用字号攀附商标商誉,导致混淆的行为,但无权禁止在先权利人合理使用其字号。

本案中,被告作为在先权利人,在其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职来职往”字样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宣传报道,符合正常商业使用习惯,是使用在先企业字号的行为,本身具有合理性。

原告主张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突出使用,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职来职往”并标注“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字样,虽然“职来职往”字体大于“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字体,但就整个网页而言并未绝对突出,而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职来职往NO.+数字+标题”进行信息报道时,也未重点突出“职来职往”字样,被告在其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职来职往”字样的行为,是合理表明自己的市场主体身份,不产生混淆的结果,并未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同时,原告万仕道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被告职来职往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真实其在山东人力资源市场尤其是济南市人力资源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被告职来职往公司在自己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使用“职来职往”字号来标识自己的身份,发挥批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足以引起市场混淆和误认。

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使用“职来职往”字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万仕道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泰州万仕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42元,由原告泰州万仕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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