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9959号原告:安特固化学(私人)有限公司(ALTECOCHEMIC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11大士大道19号(639084)。
法定代表人:TakashiTone,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诺呗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137号三楼347之九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P。
法定代表人:赵杰。
被告:赵杰,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特固化学(私人)有限公司(ALTECOCHEMICALPTELTD)诉被告广州诺呗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赵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特固化学(私人)有限公司(ALTECOCHEMICALPTE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特固化学(私人)有限公司(ALTECOCHEMICALPTE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