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178号原告:沈迎,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高勇,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渌口区渌口镇跳跳蛙爱上老幺鸡火锅店,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黎韶路和津口东路交汇处。
经营者:黄俊。
原告沈迎与被告渌口区渌口镇跳跳蛙爱上老幺鸡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沈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652元,也并未有减、免、缓批准手续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