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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昂冠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80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昂冠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昂冠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809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昂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弦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邹秀玲。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瑞。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昂冠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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