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809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昂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弦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邹秀玲。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瑞。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昂冠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