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76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MCKBY0C法定代表人:徐宏强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县合河乡天使贝贝生活馆,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1MA47NWCT78经营者:朱兵兵地址:新乡县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乡县合河乡天使贝贝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