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332号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德贵,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鹏,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丽德公司)与被告林德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柏丽德公司诉称,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第GXXXXXXX号、第GXXXXXX1号商标,其授权柏丽德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及处理其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林德贵未经许可擅自在淘宝网上开设名为“APMPURE品牌店”的店铺,该店铺主营业务为展示并销售“ampPURE”品牌商品,侵害了前述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给柏丽德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林德贵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林德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被告林德贵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