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3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向鹏,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张二庄敬敏化妆品门市,住所地邯郸市魏县张二庄镇新市场。
经营者:李敬敏。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魏县张二庄敬敏化妆品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5元,减半收取计114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