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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魏县张二庄敬敏化妆品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4知民初136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魏县张二庄敬敏化妆品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魏县张二庄敬敏化妆品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3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向鹏,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张二庄敬敏化妆品门市,住所地邯郸市魏县张二庄镇新市场。

经营者:李敬敏。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魏县张二庄敬敏化妆品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5元,减半收取计114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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