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384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洪普文天鑫百货店,经营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普文镇农贸市场E08号。
经营者:波罕论。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洪普文天鑫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景洪普文天鑫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