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662号原告:(株)哇呜环球有限公司,住所地首尔特别市九老区数码路273,206号,207号,208号,209号(九老洞,ACETwinTower2期)。
法定代表人:JoHyun-Ho,该公司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丽,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株)哇呜环球有限公司与被告靳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哇呜环球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哇呜环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哇呜环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哇呜环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