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33号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美国特拉华州肯特县卡姆登杜邦高速公路南2140号。
法定代表人:布鲁克斯·博尔歇斯。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1号楼4、5、6、7层。
法定代表人:肯尼斯·和希·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北京市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1号楼3层303-306室。
法定代表人:曾砚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北京市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卞杨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北京市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