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32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兴达鑫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A区3幢58号。
经营者:黄重兴。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兴达鑫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兴达鑫五金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