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明,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峰云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景荣花园2号楼129号。
经营者:陈峰。
被执行人:陈峰,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据(2017)皖0191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峰云日用百货店、陈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峰云日用百货店、陈峰履行经济损失1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94.4元(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4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5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8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35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峰云日用百货店、陈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依法核实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经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峰云日用百货店、陈峰的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峰云日用百货店、陈峰名下银行存款1218元,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足额存款、有价证券等。
4、通过对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峰云日用百货店、陈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
5、本院已委托潜江市人民法院代为协助查封被执行人陈峰名下鄂N×××××福田五星牌车辆并调取该车辆的产权信息,委托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陈峰名下鲁L×××××富路牌车辆并调取该车辆的产权信息,但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峰云日用百货店、陈峰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峰云日用百货店、陈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峰云日用百货店、陈峰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