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6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游耳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昌荣大道广和大厦A幢2-50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游耳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8月10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