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20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俏美乐化妆品鹤鸣路五店,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鹤鸣路218号。
经营者:唐鸿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俏美乐化妆品鹤鸣路五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