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1330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RMMX1D,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中新 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微泰聚百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41,营业场所丹阳市开发区胡桥。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连蕊,女,汉族,1968年3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城镇户屯435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微泰聚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莉莎独任审理。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微泰聚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