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水,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慧街88号自编8栋4层418。
法定代表人:刘杰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玉水因与上诉人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玉水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以及撤回上诉的请求。
上诉人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陈玉水撤回起诉,并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陈玉水均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上诉人陈玉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均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陈玉水撤回上诉;
二、准许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
四、准许陈玉水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陈玉水负担。
陈玉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陈玉水负担。
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易忱 书记员 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595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何鹏、陈瑞子 法官助理:李易忱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3日 涉案专利 专利号为ZL201820124014.8、名称为“一种便于携带的游戏手柄”的实用新型专利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
撤回起诉;
撤回上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水;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准许陈玉水撤回上诉;
二、准许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
四、准许陈玉水撤回起诉。
原判决主文:一、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陈玉水专利号为ZL201820124014.8、名称为“一种便于携带的游戏手柄”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玉水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0元;
三、驳回陈玉水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法律问题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处理。
裁判观点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原审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均予以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