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31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明达远杰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聚霞路1号成都国际商贸城4区1楼3街4-10507、10508。
经营者:吴志燕,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许秀,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源荣,男,系其员工。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明达远杰五金经营部、许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明达远杰五金经营部、许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