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虞成操、叶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民初5349号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虞成操、叶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虞成操;叶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82民初5349号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YGE8F94。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臻元,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成操,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旷,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龙,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小天鹅公司)诉被告虞成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被告虞成操提出的申请,本院追加叶龙为本案的被告。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臻元、被告虞成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无锡小天鹅公司以被告虞成操在其拼多多店铺“虞记电器”中使用“小天鹅”字样描述自己的产品名称,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虞成操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本案中标注企业名称“上海小天鹅衣诺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产品及相关配件;

2.判令被告虞成操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虞成操承担。

被告虞成操答辩称:原告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其于2020年3月13日受让取得案涉商标专用权,无权就之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本案中原告公证时间为2019年3月8日,申请人是案外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若商标转让时不存在特别约定,原告无权就案涉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被告虞成操在拼多多销售洗衣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

理由如下:被告虞成操并未突出使用“小天鹅”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涉洗衣机的制造商为“上海小天鹅衣诺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商为“宁波帅舟电器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法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由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

对于被告虞成操而言,在网上销售时有义务在产品及包装上标识生产厂家“上海小天鹅衣诺科技有限公司”。

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案涉行为也已经处理完毕,原告不应当重复追责。

原告于2019年提起诉讼要求案涉洗衣机的制造商“上海小天鹅衣诺科技有限公司”和生产商“宁波帅舟电器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后双方和解并获得赔偿,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浙02民初215号民事裁定书。

截至2020年7月,上海小天鹅衣诺公司依然未变更企业名称,被告虞成操销售洗衣机的行为均发生在签署裁定书之前,因此原告不应当重复追责。

再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金额显著过高。

被告虞成操主观上无侵权故意,被告虞成操系“虞记电器”的经营者,但并非案涉产品实际销售商,实际销售商是被告叶龙。

被告虞成操仅仅提供店铺,从未购入过案涉洗衣机,案涉洗衣机均是由叶龙直接快递给买家。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系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客观上被告虞成操早已停止相关行为,销售时间短且未实质获利。

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已经下降,“小天鹅”商标在199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该商标的实际影响力在当今家电行业十分饱满,知名品牌众多的情况下,知名度已经大打折扣。

值得一提的是小天鹅公司的经营状况并非良好,其已经被美的公司收购。

原告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叶龙答辩称:1.其与被告虞成操无经济往来,亦无微信联系;

2.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受让取得案涉商标专用权,无权就之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3.案涉洗衣机的制造商为“上海小天鹅衣诺科技有限公司”,非被告叶龙,且原告于2019年提起诉讼要求案涉洗衣机的制造商“上海小天鹅衣诺科技有限公司”和生产商“宁波帅舟电器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后双方和解并获得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以下事实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原、被告基本情况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11月29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63248.7764万元。

2019年3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美的集团股份公司发行A股股份吸收合并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31日,美的集团股份公司经登记设立全资子公司无锡小天鹅公司(即原告),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环保型干洗设备、清洗机械设备、整理设备及零配件的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洗涤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家电技术服务、工程专业承包、行业性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告虞成操系拼多多“虞记电器”店铺的经营者。

二、案涉商标权属关系及知名度情况 第788582号“”商标于1995年11月7日获得核准注册,经商标续展后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洗衣机、洗衣用甩干机。

第800423号“”商标于1995年12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经商标续展后商标专用权期限2025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洗衣机、洗衣用甩干机、家用电动搅拌机、家用电动打蛋机、家用电动扎碎机、家用电动碾磨机、洗碟机、洗碗机、食品加工机(电动)、切菜机、切肉机、制茶工业用机械、酿造饮料工业用机械。

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受让上述商标。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说明一份,美的集团以在无锡新设的全资子公司无锡小天鹅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公司作为本次吸收并重组方案的资产承接主体,承继及承接小天鹅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诉讼过程中,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一份,载明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停止全部业务活动,并于2020年3月13日将第788582号、第800423号等相关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原告,在该两商标权利转让之前的侵犯相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授权原告可以自行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授权范围包括授权书出具之前原告已就上述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采取的民事诉讼行为。

1997年4月9日,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洗衣机商品上的“小天鹅”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3年“”商标被中国洗衣机行业高峰论坛组委会认定为2013年度洗衣机行业市场领导品牌。

2014年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小天鹅”品牌在2014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品牌价值200.01亿元,居全国品牌第22名。

2015年,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小天鹅洗衣机荣获中国家电艾普兰奖之创新奖。

由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天鹅牌洗衣机连续十七年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

2016年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小天鹅洗衣机荣获中国家电艾普兰奖之产品奖。

原告无锡小天鹅公司有自营官方网站、淘宝天猫旗舰店展示销售各类电器产品。

三、被控侵权行为相关事实 2019年1月17日,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在公证员监督下,使用手机在拼多多客户端搜索栏输入“小天鹅全自动波轮洗衣机家用大容量7.5kg8kg风干脱水”链接,点击搜索后,点击界面上的“小天鹅全自动波轮洗衣机”,进入“小天鹅全自动波轮洗衣机家用大容量7.5kg8kg风干脱水宾馆联保”的商品购买界面。

然后点击该商品购买界面上的“虞记电器”,进入“虞记电器”商铺界面。

点击界面上的“小天鹅全自动波轮洗衣机家用大”进入“小天鹅全自动波轮洗衣机家用大容量7.5kg8kg风干脱水宾馆联保”的商品购买界面,并进行浏览。

点击上述商铺购买界面上的“单独购买”,型号选择“5kg儿童款”,点击“确定”后进入商品“支付”界面,选择支付方式为“找微信好友支付”后进行付款。

付款成功后,返回“个人中心”,点击“待发货”,查看订单详情。

上述浏览和购买过程全程进行截屏保存。

“虞记电器”被控侵权产品洗衣机生产商为上海小天鹅衣诺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有“上海小天鹅衣诺科技有限公司”字样,页面显示已拼269件。

四、其他相关情况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北宁宁家电商行、上海小天鹅衣诺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帅舟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19)浙02民初215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帅舟电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裁定书予以准许。

被控侵权洗衣机的生产商上海小天鹅衣诺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19日,经营范围为: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燃气器具、五金交电、灯具制品、服装服饰、厨卫设备、家用电器、文教用品、日用百货、体育用品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方成为案涉第788582号、第800423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但其根据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承接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又得到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明确授权可以自己名义就商标权利转让之前的侵犯相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就案涉被控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方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虞成操在其销售的洗衣机的宝贝名称中使用“小天鹅全自动波轮洗衣机”、“小天鹅全自动波轮洗衣机家用大容量7.5kg8kg风干脱水宾馆联保”的表述,其中“小天鹅”与第788582号“”文字商标虽然字体不同,但读音相同,文字相同,构成近似。

被告将“小天鹅”放在名称表述的最前方,使得消费者在使用“小天鹅”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可以从众多商品中搜索到被控侵权产品,该种使用方式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

被告虞成操关于其未突出使用“小天鹅”字样,故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结合第788582号“”在洗衣机产品上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商品宝贝名称描述中使用与案涉商标近似的“小天鹅”的表述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在洗衣机销售市场内,“小天鹅”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在案涉洗衣机生产商上海小天鹅衣诺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小天鹅”作为商标使用在洗衣机产品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

虽然在产品上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系法定义务,被控侵权产品上亦未突出使用“小天鹅”字样,但鉴于“小天鹅”商标的知名度,上海小天鹅衣诺科技有限公司在应当知道其在洗衣机产品上标注企业名称“上海小天鹅衣诺科技有限公司”容易造成消费者产生被控侵权洗衣机与原告或原告关联企业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一定关联的误解。

被告作为被控侵权洗衣机的销售商,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被告虞成操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的法律责任。

被告虞成操辩称实际销售商系被告叶龙,但其提供的聊天记录均发生在被告叶龙与案外人叶海波之间,其中亦未出现被告虞成操委托被告叶龙销售货物的相关聊天记录,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

生产者的生产行为与销售者销售行为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原告向生产者主张权利并不影响其针对独立的销售行为向销售者主张权利。

被告方以原告在(2019)浙02民初215号中与生产商达成和解撤诉为由,主张其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属于重复追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虞成操停止销售被控侵权洗衣机产品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虞成操尚有库存需要销毁,对原告要求被告虞成操销毁相关洗衣机及配件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赔偿金额,原告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亦未提供侵权产品销售利润等证据,主张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综合考虑到“小天鹅”商标在洗衣机产品上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告虞成操的行为系销售侵权,侵权规模小(销售数量仅200余台,销售单价500余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虞成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元(含维权费用)。

被告虞成操关于被告叶龙系实际销售商,应由被告叶龙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合理部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虞成操停止销售标注“上海小天鹅衣诺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洗衣机的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履行;

二、被告虞成操赔偿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50元,被告虞成操负担600元,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