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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市伍家岗区荣璟烟酒商行、戚超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5知民初1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市伍家岗区荣璟烟酒商行、戚超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荣璟烟酒商行;戚超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1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荣璟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358号。

经营者赵家利,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戚超产,男,1976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荣璟烟酒商行(经营者赵家利)、戚超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2020年8月25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宜昌市伍家岗区荣璟烟酒商行(经营者赵家利)、戚超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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