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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天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91民初1259号
案件名称1259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天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天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1259号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龙,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天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9C,住所地兴化市茅山镇工业集中区东首。

法定代表人:翁亚平。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天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 翔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丁 琴书 记 员  丁梦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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