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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孩室宝家俱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博士有成家具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20-524 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524号之一
案件名称聊城市孩室宝家俱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博士有成家具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20-524 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聊城市孩室宝家俱有限公司;东莞市博士有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524号之一原告:聊城市孩室宝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法定代表人:王献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江,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胜枚,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博士有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聊城市孩室宝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博士有成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东莞市博士有成家具有限公司对涉案名称为“桌面角度显示器”(专利号:ZL201520183740.3)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0年7月16日予以受理。

被告东莞市博士有成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东莞市博士有成家具有限公司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本案有必要中止诉讼,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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