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7473号原告:法定代表人:郑平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伟光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W。
法定代表人:袁思兰。
被告:深圳市易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华南国际皮革皮具物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2N。
负责人:袁思兰。
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