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希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众涌村众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翼彪,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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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新建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越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东东菱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龙洲路南侧v> 法定代表人:郭建强,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佛山市希腾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东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山市希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佛山市希腾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希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