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任网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51389号
案件名称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任网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任网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8民初51389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森,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任网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院北方明珠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盛立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成,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军,男,北京任网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与被告北京任网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网行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快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王寅森,被告任网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成、曹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快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任网行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2.任网行公司赔偿快手公司合理开支1万元(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佳公司)在第35类服务(含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等)和第9类服务(含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上分别享有第23815821号图形商标和第14439349号图文组合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专用权。

2019年2月1日,快手公司经授权获得了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通过多年的经营,使涉案商标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同时快手公司亦是快手App的运营主体。

快手公司发现,任网行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百分百软件”网站(www.100qunfa.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中销售名为“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的软件并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侵害了快手公司的商标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任网行公司的行为给快手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任网行公司辩称:1.任网行公司并未侵犯快手公司的商标权,也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双方之间并无利害关系,任网行公司未给快手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2.任网行公司是出于介绍涉案软件功能才使用了快手图标,并非商标性使用。

3.快手公司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不同意快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快手App及其经营者为证明其为快手App的运营主体,快手公司提交了iOS版和Andriod版快手App的下载界面截图及快手网(www.kuaishou.com)的网页截图。

为证明快手App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快手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应用宝、豌豆荚应用下载商店的页面截图,显示快手App的下载量分别为20亿、5.6亿;

2.七麦数据网(www.qimai.cn)页面截图,显示快手App的累计总下载量为1383844****次,AppStore当前评分和所有版本评分均为4.8分。

任网行公司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认可快手公司为快手App的运营主体,但不认可七麦数据网统计的App评分可证明快手App的知名度。

二、关于涉案商标第23815821号图形商标(见附件1)于2019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注册人为达佳公司,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进出口代理;

替他人推销;

市场营销;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表演艺术家经纪;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网站流量优化;

寻找赞助(截止),有效期至2029年2月20日。

第14439349号图文组合商标(见附件2)于2015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北京一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笑公司),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网络通讯设备(截止),有效期至2025年12月6日。

2018年11月6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达佳公司。

2019年2月1日,达佳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载明“达佳公司授权快手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在其成立后并已处于正式经营状态中享有该等商标注册证上所列之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独占使用该等商标之权利。

上述授权自2015年5月1日(或就附件所列商标,有关商标获中国商标局注册之日)起生效,至2025年12月7日或达佳公司拥有对该等商标之注册权益被终止时终止(以日期较前者为准)。

”授权书所附列表中有第23815821号和第14439349号商标的注册号、商标图样、申请日期和商品服务等信息。

任网行公司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认可快手公司有权独占使用涉案商标。

三、关于被诉行为快手公司提交的时间戳证据显示:(一)2019年5月22日打开涉案网站,其首页的“热门推荐”栏目中有四个版块,其中最右方为“快手增粉”版块,“快手增粉”字样左侧配有图标。

点击该版块后页面跳转至www.100qunfa.com/zfkuaishou,页面顶部的图片中有“增粉涨粉吸粉”“实现月增百万粉丝”“抖音微信快手小红书”等字样,滑动页面可见“百分百快手增粉主要就是一款多功能的快手增粉服务,教你使用快手怎么增粉,以及介绍一些快手增粉方法。

可以帮助用户刷自己账号的粉丝数,让更多人看到你的创意视频,是非常实用的快手涨粉神器……只要输入id或作品链接,选择刷粉丝、刷双击、刷播放量、刷评论等,即可开始刷”等文字,页面中快手增粉功能介绍部分显示“快速刷粉涨人气支持快手刷粉、快手刷双击、快手刷直播爱心、快手刷播放量、快手刷评论等,无论是快手搞笑短视频还是快手直播都能快速刷粉涨人气,让你分分钟成为网络红人”“互推作品、点爱心百分百快手增粉支持免费互推作品,免费涨真实活人粉丝和刷评论,给别人点爱心或刷评论时自己还能赚到相应的积分”等文字。

点击页面右侧的“微信咨询”图标,添加名为“百分百经理花花”的微信客服并咨询软件如何使用时,其回复称:1.“百分百快手增粉系统”这一软件已经停止运营;

2.“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软件可以增粉、增加评论和点赞数量;

3.“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软件收费标准为458元/年、798元/终身,需要付费开通服务后才可使用,否则即使下载了也无法使用;

4.开通服务后,通过“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软件打开快手App给他人评论或私信时发送微信号给对方,对方看到后会添加使用“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软件的用户,引流将引至微信上。

结束微信对话后打开www.100qunfa.com/kuaishouyl,页面中标题为“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补充说明”的版块有“如今各类营销限制较大,引流系统主要是利用各大app进行引流到微信或QQ,系统24小时自动在app内私信发送信息,让看到信息的人主动加你……”等文字内容。

通过微信添加另一名为“百分百经理”的微信客服并询问其产品后,其回复称:1.增粉业务目前不对外提供,“百分百快手增粉系统”仅提供给公司内部使用;

2.如按15元/粉丝的价格购买,可以提供为快手用户增加真人粉的服务;

3.“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软件使用过程中无需用户操作,即可以实现24小时给快手用户发消息;

4.公司全称为“北京新影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吴飞;

5.该软件仅能在pc端操作。

支付458元后,下载并安装“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软件。

安装过程中弹出的安装提醒界面显示“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软件图标由图标和“引流系统”字样组成。

(二)2019年5月23日,打开“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软件后登录,显示开通了名为“引流脚本”的产品,产品收费类型为收费,过期日期为2020年5月21日。

在电脑端安装的模拟器中运行“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软件和快手App,“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软件功能设置界面可以勾选“点赞+评论+关注+私信好友”“发评论给在直播的好友”“私信(消息)里面的好友”“私信所关注的好友”等选项,勾选“点赞+评论+关注+私信好友”后打开快手App的消息界面,有多个29天前的评论。

随后,快手App下方先后自动弹出“给第3个消息栏的好友私信”“给第8个消息栏的好友私信”“给第17个消息栏的好友私信”等提示。

快手公司还提交了上述取证视频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和取证报告。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100qunfa.com的主办单位为任网行公司。

为证明其与用户明确约定了不得主动或被动刷粉、合伙作弊、使用外挂或者其他作弊软件来获得不正当的非法利益,快手公司提交了快手网上《用户协议》的网页打印件。

根据前述证据,快手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任网行公司的行为既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快手公司主张:任网行公司在其运营的涉案网站宣传、推广并销售“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软件,在该软件的推广页面显著使用“快手”字样,并使用图标作为软件图标的主要部分,属于在近似服务中使用与第14439349号图文组合商标近似的商标,及在近似服务中使用与第23815821号图形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侵害了快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快手公司主张:任网行公司在“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软件的推广页面显著使用“快手”字样容易造成用户混淆,误认为该网站及软件与快手公司存在特定关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

任网行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认可涉案网站系其经营,但认为《用户协议》与本案无关,亦不认可其行为构成对快手公司商标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

三、其他快手公司主张为本案支付了合理开支,并为此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发票和转账记录。

任网行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

任网行公司未就本案向法庭提交证据。

以上事实,有快手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网页打印件、时间戳认证证书等予以证明,本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和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快手公司经授权在第35类“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等服务中和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服务中分别享有第23815821号、第14439349号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结合其亦是快手App的运营者,本院认定快手公司有权提起本案之诉。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任网行公司在涉案网站中突出使用“快手”字样,宣传、推广、销售“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软件,并使用图标作为软件图标的主要部分,前述行为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快手公司享有专用权的第1443934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中包括“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

“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故二者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完全相同,属于相同服务。

任网行公司在涉案网站及“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软件名称中使用的“快手”字样与第14439349号商标中的文字内容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在“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图标中使用的图标与第14439349号商标的图形部分近似,亦构成近似商标。

结合快手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第14439349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本院认定任网行公司的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涉案的“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软件为快手公司提供,或与快手公司具有一定关联。

因此,任网行公司在涉案网站中使用“快手”字样,使用“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作为软件名称,并使用图标作为软件图标主要部分的行为侵害了快手公司对第14439349号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

关于快手公司主张任网行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第23815821号商标权的侵害,本院认为第23815821号注册商标权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与本案任网行公司被诉行为中所提供的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差异较大,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对于快手公司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快手公司主张任网行公司在涉案网站中使用“快手”字样容易造成用户混淆,使其误认为该网站及软件与快手公司存在特定关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

鉴于该行为已落入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故本院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评判。

任网行公司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快手公司主张任网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快手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任网行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第14439349号商标的知名度、“百分百快手引流系统”软件的收费标准及任网行公司的使用情况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快手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在合理范围之内,任网行公司应一并予以负担。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任网行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任网行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任网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