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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长川电机有限公司、HSD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辖终155号
案件名称海阳市长川电机有限公司、HSD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阳市长川电机有限公司;HSD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市长川电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经济开发区温州街**。

法定代表人:徐明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娜,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正友,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HSD股份有限公司(HSDS.P.A)。

住所地:意大利佩萨罗梅堪尼卡德拉街道**。

法定代表人:罗伯托·赛尔希(RobertoSelci)。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兴,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阳市长川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电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HSD股份有限公司(HSDS.P.A)(以下简称HSD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5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长川电机公司上诉称,应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理由:HSD公司就同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CN201230171186.9)对长川电机公司的MHS72-13212FS型号产品和MHS72-9012FS型号产品分别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完全一致。

外观设计专利仅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不保护产品功率以及内部结构。

因此,HSD公司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分别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依法应当由山东省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争议焦点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HSD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广东省内,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长川电机公司提交的HSD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川电机公司提起诉讼的起诉状中显示,HSD公司提起诉讼针对的是长川电机公司销售的型号为MHS72-13212FS的产品,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型号为MHS72-9012FS(即MHS72-7512FSD),该案与本案并非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提起的诉讼。

所以,长川电机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长川电机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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