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965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上好钟表眼镜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社区塘兴路**所在平房塘兴路****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G。
经营者:罗小演。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上好钟表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各案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各案余款人民币2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