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868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逆光化妆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2EWT498。
经营者:谢美健,女,汉族,1991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450************824。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与被告东莞市寮步逆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