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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寮步逆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1868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寮步逆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东莞市寮步逆光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868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逆光化妆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2EWT498。

经营者:谢美健,女,汉族,1991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450************824。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与被告东莞市寮步逆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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